當前位置:首頁>職場>企業取得的飛機票或火車票均可以計算抵扣增值稅嗎?
發布時間:2025-10-22閱讀(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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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中,企業經常會發生員工出差報銷飛機票火車票的情況,但是有時候企業也會外聘專家,技術、法律顧問等外部人員到企業提供相關服務,這時候企業如果承擔外聘人員發生的火車票飛機票支出,取得的火車票、飛機票可以抵扣增值稅嗎?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39號)文的規定,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對于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按照以下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 燃油附加費)÷(1 9%)×9%; 對于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按照以下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 9%)×9%
一般納稅人取得飛機票或火車票雖然可以計算抵扣增值稅,但是火車票、飛機票注明的旅客信息必須是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或則企業接受勞務派遣的員工,而企業負擔的外聘人員的飛機票、火車票只是可以作為憑證入賬核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但是不得計算抵扣增值稅。 比如企業外聘大學教授到企業內對員工進行培訓,由企業報銷發生的飛機票支出,則賬務處理上計入“職工教育經費”;企業承擔客戶的往返飛機票,計入“業務招待費”,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按照稅法規定限額扣除。
但是取得的飛機票不得作為抵扣憑證,計算抵扣增值稅。實務中,企業在簽訂業務合同的時候,可以約定由對方企業承擔其員工出差過程中的交通費,這樣對方企業屬于購進旅客運輸服務,可以通過計算抵扣進項稅額。而將扣除抵扣的增值稅后的交通費凈額計入合同業務金額,這樣本企業實際承擔的合同金額就降低了,這種方法對于預期將發生較高交通費的更合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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