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10-22閱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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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已經開始,匯算清繳最終目的是需要我們計算出企業需要補繳或退回的所得稅稅款。具體補繳或退回的稅款計算為應交所得稅扣除已經預繳的所得稅稅額,在計算過程中,我們就會遇到“利潤總額”“實際利潤額”以及“應納稅所得額”,那么這三個不同的項目有什么區別呢,之間又存在怎樣的關系?
利潤總額 利潤總額是企業利潤表中的項目,是指企業在一定時期內通過生產經營活動所實現的經營成果。(www.ws46.com) 利潤總額=營業利潤 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其中,營業利潤=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稅金及附加-三項費用(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信用減值損失-資產減值損失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投資收益等。 同時,利潤總額還可以通過凈利潤和所得稅費用倒推: 利潤總額=凈利潤 所得稅費用
實際利潤額 實際利潤額這個概念是企業采用查賬征收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依據。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分月或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進行預繳。 實際利潤額是在月度或季度利潤總額的基礎上,經過調整得到的。 實際利潤額=利潤總額 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減計收入、所得減免等優惠金額-資產加速折舊、攤銷(扣除)調減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實務中,如果企業無法據實計算實際利潤額,可以按照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來確定應納稅所得額作為預繳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 所以,實際利潤額的概念,便于理解,大家可以理解為月度/季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是企業在進行年度匯算清繳計算企業本年度需要繳納所得稅的計稅依據。 應納稅所得額在《企業所得稅法》中的概念是企業每一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 但是實務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一般不采用以上概念中的計算方式,而是在利潤表中利潤總額的基礎上,做調增調減處理,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 納稅調增-納稅調減-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其中納稅調增,調減主要是稅法和會計口徑不一致的調整,比如比較常見的三項經費,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及業務宣傳費,會計上是全額計入費用,而稅法是有扣除限額的規定,超過扣除限額,也就是會計上在計算利潤總額時多扣除了,稅法上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就需要在利潤總額的基礎上做納稅調增處理;又比如稅法規定的免稅收入,不征稅收入,比如符合條件的財政撥款,會計上計入到了利潤總額,而稅法不征稅,就需要做納稅調減處理;再比如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稅法上是可以加計75%抵減,那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就需要在利潤總額基礎上調減75%的研究開發費用。
可以看出,利潤總額是計算實際利潤額(月度或季度利潤總額)以及應納稅所得額(年度利潤總額)的基礎;實際利潤額是計算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依據;應納稅所得額是計算年度應納所得稅的計稅依據;企業匯算清繳補繳或退回的稅款又是企業年度應納所得稅扣除預繳所得稅后的差額;而利潤總額扣除所得稅費用就得到年度凈利潤,又回到利潤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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