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10-22閱讀(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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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式包括單獨計稅和合并計稅。單獨計稅,即不與日常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入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并計稅則獎金和工資薪金所得一并計入綜合所得。2022年1月1日起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所得,在政策沒有延期的情況下,只能選擇合并計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文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 即單獨計稅方式下,應按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需要注意這里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是根據將獎金換算成每個月的應納稅所得額,再查表《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www.ws46.com) 根據政策規定,2021年12月31之前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可以選擇按照合并計稅方式或單獨計稅方式。但是2022年1月1日起,政策不延期的情況下,只能選擇合并計稅方式。 因為兩種計稅方式下,相同的薪金所得,選擇不同的計稅方式,負擔的稅款是不同的,這就造成了不公平,違背了個稅改革同樣性質的收入應適用相同稅率的理念。
舉例: 張某2020年取得工資薪金合計10萬,取得年終獎為3萬,張某選擇兩種計稅方式下需要繳納的稅款分別為多少?(不考慮社保扣除項目,以及專項附加扣除項目,考慮進去計算原理相同,只是社保以及專項附加每個人的具體數額不同,這里簡便計算,發現規律) 單獨計稅 工資薪金所得個稅=(100000-60000)×10%-2520=1480;獎金個稅=30000×3%=900; 合計需要繳納個稅=1480 900=2380; 合并計稅 綜合所得個稅=(130000-60000)×10%-2520=4480; 可以看出張某如果選擇合并征收將多繳納稅款4480-2380=2100. 李某2020年取得工資薪金合計10萬,取得年終獎金15萬,李某兩種計稅方式下,分別需要繳納多少稅款? 單獨計稅: 工資薪金所得個稅=(100000-60000)×10%-2520=1480;獎金個稅=150000×20%-1410=28590 合計需要繳納個稅=1480 28590=30070; 合并計稅: 綜合所得個稅:(250000-60000)×20%-16920=21080; 對于李某而言,合并納稅可以少交稅款30070-21080=8990 所以,同一納稅人,選擇不同的納稅方式其負擔的稅款是不同的,單獨計稅對于獎金數額低于工資的納稅人更劃算;而合并計稅則更適用于年終獎較多的納稅人。
根據政策規定,2021年12月31日之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還可以選擇按照單獨計稅或合并計稅方法,但是實務中,大部分企業發放年終獎的時間是在元旦之后,即實際發放2021年的年終獎金時間一般會到2022年1月1日之后。 由于個稅的計算繳納遵循收付實現制的原則,即個稅的計算繳納和薪金所屬期無關,薪金實際發放日期為稅款所屬期。所以2021年的年終獎大部分情況下,稅款所屬期會在2022年,那么年終獎就不得享受單獨計稅方式,只能選擇合并計入2022年的綜合所得。即使,企業選擇在2021年12月31日前發放2021年的年終獎,也未必可以享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的計征方式,因為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一個納稅年度內只能選擇一次,而2020年的年終獎大部分是在2021年發放,所以2021年如果已經享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的方法了,那么此種方法依然行不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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