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10-22閱讀(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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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隨著社保入稅,社保和稅務的征收連成了一本賬,社保和個稅更是相關聯,企業再想通過做假賬少繳不繳社保將變得極為困難,風險也不僅僅是補繳,可能還會面臨巨額罰款,甚至觸犯到刑法。 中睿百科為大家整理了,企業在繳納社保方面經常會碰到的誤區及風險,希望能幫助大家少入“坑”,少踩“雷”。
第一大“坑”:試用期不繳納社保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用工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火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也就是,不管員工是否在試用期,都需要按時為員工辦理社保登記,繳納社保。 第二大“坑”:員工自愿放棄繳納社保 有的企業反應,部分員工不希望每月扣繳社保,更希望多發點工資,我們企業也把公司要繳納的社保部分折現發給員工了,并且和員工簽訂了員工自愿放棄繳納社保的協議,這樣也不可以嗎?
用人單位和員工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這是國家強制性規定,沒有商量的余地。員工與企業簽訂的自愿放棄社保協議無效。 第三大“坑”:人事檔案沒轉移到單位不繳納社保 以人事檔案未轉移到本單位為由,不繳納社保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保,非不可抗力原因不得緩繳、減免。 第四大“坑”沒簽訂合同不繳納社保 用人單位以沒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為由不繳社保,不符合法律規定,這種行為純屬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超過一年沒有訂立勞動合同的視為不定期合同。對于企業而言是很不利的。
以沒簽合同為由不繳納社保不僅要面臨補繳社保的風險,還可能涉及到支付雙倍工資,罰款等。 第五大“坑”:通過支付現金發放工資不走銀行賬戶隱瞞公司員工人數不繳納社保 這種方式避交社保,一旦員工舉報,公司肯定被查,公司員工工資花名冊,員工的工作證,工作牌等都是證據。被查就不僅僅是社保的問題,個稅肯定順帶著查,而且發放的這部分工資又是以什么名義入賬的,還會涉及到企業所得稅。所以隱瞞員工人數,可能面臨公司所有的賬目都被查一遍的風險。 第六大“坑”:按照最低繳納基數繳納社保 這是目前大多數企業都還在用的辦法。但是這種行為是不合法的,屬于未依法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的情形。根據相關規定,社保的繳納基數按照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當參保人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平均水平的60%。或則高于300%時,按照平均工資的60%或300%繳費。
社保入稅后,企業職工的真實工資數據在企業做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時已經向稅務局提供,也就是企業有沒有足額繳納社保一目了然,即使企業在申報個稅的時候就沒有按照實際工資繳納(比如工資分兩種渠道發放:公戶和私戶,只申報公戶發放的工資),在稅務系統,銀行等機構聯網,強大的大數據比對分析下,也會變得更加透明。(www.ws46.com) 第七大“坑”:墊付社保費 部分企業不愿意承擔企業需要繳納社保部分,為了降低用工成本,要求員工承擔企業需要承擔的部分。 根據規定,企業承擔的員工社保部分是強制性規定,通過墊付社保費,讓員工再支付給企業的行為屬于克扣員工工資,勞動監察部門會依法處置。
第八大“坑”:代非公司員工繳納社保 雙方在沒有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情況下,通過掛靠公司來繳納社保,屬于不合法行為,嚴重的將面臨刑事處罰。偽裝得不全面會被稅局追查,偽裝得全面,簽訂了合同,虛編了工資表等,但是一旦非公司員工舉報反咬公司拖欠工資,公司將面臨支付工資的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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