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10-22閱讀(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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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增值稅而言,并不僅僅實實在在的發生銷售行為才需要繳納增值稅,有8種行為雖然沒有取得相應的收入(會計計量上),稅法上也要視同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按照適用稅率確認銷項稅額,繳納增值稅。
1、委托代銷中的委托方——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進行代銷 代銷中委托方,在收到代銷清單或則全部或部分代銷款兩者較早的時間,確認納稅義務時間,如果兩者均未收到,則在發出貨物的180天的當天,需要確認納稅義務。但是,如果先向受托方開具了發票,則納稅義務額確認時間為開出發票的當天。 2、委托代銷中的受托方——銷售代銷貨物 受托方銷售受托貨物,售出時就需要確認納稅義務,以實際銷售額對外開具發票,確認項項稅額,從委托方取得的進項專票可以抵扣增值稅。 受托方收取的和銷售數量、銷售額無關的代銷手續費,按照“現代服務——經紀代理服務”(稅率為6%)計算銷項稅額。
3、實行統一核算的總分機構之間(異地,不在同一縣市)移送貨物用于銷售 比如總公司在北京,分公司在濟南,總公司將一批貨物(市價為100萬)移送到濟南分公司用于銷售,總公司需要做視同銷售處理,給分公司開具發票。 比較常見的一個問題,總公司和分公司固定資產的無償劃撥,不需要視同銷售,但是母公司將固定資產劃撥給子公司,母公司需要做視同銷售處理,因為母子公司屬于兩個獨立法人。 4、將自產、委托加工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來源: www.ws46.com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用于對外投資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比如企業自產或委托加工或外購貨物無償贈送給客戶,需要計入業務招待費,同時也需要確認相應的銷項稅額。
從第4——8項可以看出,企業自有貨物(包括自產或委托加工)不管是企業內部使用(集體福利,用于非應稅項目等但不包括產品生產環節的內部流轉)還是外部使用(對外投資,分配,贈送)均需要視同銷售;而企業外部購進的貨物僅對外使用時,才需要視同銷售。 企業如果出現以上8種行為,但是并沒有及時確認銷項稅額繳納增值稅,將會面臨補繳稅款以及加收滯納金和罰款的稅務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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