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10-22閱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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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對外采購貨物當時沒有取得發票,貨物已經入庫,企業需要按照暫估金額入賬,如果后期取得發票金額與暫估金額不同應該如何處理;如果貨物已經實現對外銷售,又應該如何處理;如果貨物實現銷售,且發票取得時間跨年了,又該如何做賬?
1、暫估金額和發票金額不同 企業采購貨物后沒有實際取得發票,先按照暫估金額入賬,在沒有實現對外銷售的前提下,只需要紅沖原暫估分錄,再重新按照發票金額入賬就可以。 2、按照暫估金額結轉成本后取得發票,暫估金額和發票金額不同 甲公司2020年8月份采購一批貨物,由于沒有支付貨款,并沒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財務在購入時按合同約定10萬元的總價暫估入賬,8——11月,該批貨物對外實現全部銷售,12月初,由于延期支付貨款,實際支付金額為11萬元,取得發票金額為11萬元。
2020年8月份采購時按照暫估金額10萬元入賬: 借:庫存商品 10 貸:應付賬款 ——暫估應付賬款 10 2020年8——11月實現銷售結轉成本的分錄: 借:主營業務成本 10(www.ws46.Com) 貸:庫存商品 10 2020年12月實際收到發票時: 先紅字沖銷上面按照暫估入庫存商品的分錄(分錄一樣,實務中只是顏色為紅色,這里就不再重復書寫),再按發票金額入賬。 借:庫存商品 11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43 貸:應付賬款 12.43 調整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1 貸:庫存商品 1 計算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1*25%=0.25萬元: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0.25 貸:所得稅費用 0.25
3、按暫估金額結轉成本之后,發票跨年取得 假設上面甲公司案例,實際支付貨款取得發票時間為2021年2月份,其他不變的情況下。 紅沖分錄以及按照發票金額入賬庫存商品的賬務處理不變,但是后面結轉成本(主營業務成本→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的以及所得稅的處理就不同了。因為涉及到損益類科目,且調整的分錄是在2021年編制,所以需要用到“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而且還涉及到利潤分配的調整。
相同的分錄就不再重復了,只寫涉及到損益調整的分錄: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 貸:庫存商品 1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0.25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0.25 調整未分配利潤: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0.75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0.75 從上面三種情況可以看出,暫估入賬成本在沒有多外銷售結轉成本前取得發票,處理最簡單,一個紅沖分錄,再按照實際金額入賬就可以;如果有對外銷售,完成第一步之后,還需要對對外出售的部分,調整其結轉的成本,以及對所得稅的影響;如果對外銷售的前提下,發票還跨年了,那就需要用到“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同時還要記得最終將“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結轉到“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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