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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5-10-22閱讀(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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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期商業匯票,需要承兌人進行承兌,根據承兌人的不同,可以分為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所謂提示承兌期是持票人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提示付款人進行承兌,否則將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即票據到期后不得請求付款人付款。
提示承兌期限 根據匯票到期日的不同規定,提示承兌期限也不同。見票即付的商業匯票,即即期商業匯票無需承兌;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業匯票,提示承兌期限為匯票到期日之前;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商業匯票,提示承兌期限為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見票是指匯票上記載的付款人見票,對于銀行承兌匯票,即承兌銀行。
承兌無效的情形 匯票持票人需要在提示承兌期限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付款人自收到提示承兌匯票之日起3日內需要做出承兌或則拒絕承兌,以下幾種情形視為拒絕承兌: 1、付款人明確表示拒絕承兌; 2、承兌人收到提示承兌匯票之日起,3日內未作出承兌與否的表示; 3、付款人承兌時,加附條件,承兌附條件視為拒絕承兌。
承兌之后的法律效果 付款人進行承兌之后,就變為了承兌人,成為票據上的主債務人,承兌人在匯票到期日必須無條件向持票人支付匯票上的金額。 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即一旦承兌,票據就上了保險,不管出票企業是否在承兌人處存有相應的金額,承兌人均需要支付匯票金額。 而且承兌人的付款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提示付款期請求付款而解除,即即使持票人沒有在法定的提示付款期內請求承兌人付款,只要持票人做出相應的說明,在票據有效期內(到期日起2年內)承兌人依然需要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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