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職場>“就地過年”補貼需要繳納個稅嗎?
發布時間:2025-10-22閱讀(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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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春節,為了更好的防控疫情,減少大規模人口流動,多地相繼出臺了“就地過年”補貼政策。那么對于個人收 到的這筆政府補貼,是否需要繳納個稅呢?
對于這個問題,安徽省稅務總局給予了答復:疫情防控期間,政府發放的務工人員關愛補助,在總局政策尚未明確前,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其他地區收到這部分補貼也可參考安徽省的處理方法。 過年期間,除了政府發放的“紅包”,我們還可能收到商家,親戚朋友,以及企業發放的網絡紅包,對于這些不同形式的網絡紅包,需要繳納個稅嗎?
1、企業發放的現金網絡紅包 過年期間,企業通過微信,支付寶等發放的網絡紅包,是需要繳納個稅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網絡紅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稅總函【2015】409號)的規定:對于個人取得的企業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派發網絡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
2、企業發放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非現金網絡紅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網絡紅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稅總函【2015】409號)的規定,個人取得的企業(比如超市)派發的且用于購買企業商品或服務的非現金網絡紅包,如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以及個人因購買商品達到一定額度后取得的企業返還的現金網絡紅包,比如積分兌換的紅包,這些屬于其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價格折扣或折讓,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3、個人之間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 過年期間,大家互相拜年,給孩子老人,以及其他個人之間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不屬于個人所得稅規定的應稅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于公司老板個人通過微信,支付寶等形式發放員工的紅包,可以理解為是個人之間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不需要繳納個稅;但是如果是以企業名義發放給員工的現金網絡紅包,不管是以“過節費”“辛苦費”“年終獎”等不同的名目,都需要繳納個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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