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10-24閱讀(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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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商品銷售過程中,經常為了促銷商品,以買贈組合方式銷售本公司產品。那么買贈行為增值稅、企業所得稅需要做視同銷售處理嗎?贈品是否需要為支付方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呢?
增值稅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則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條文中規定,“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和個人,而買贈行為中贈送的目的是為了達到促銷,為了交易的實現,以銷售為前提,不屬于條文中的“無償贈送”。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企業在銷售商品的同時,有捆綁商品的贈送,這里的贈送無需視同銷售。即買贈行為以實際銷售取得的不含稅價款為增值稅計稅依據,計算繳納增值稅。 需要注意,買贈行為開票時,需要將商品和贈品均按照市場價格開具在同一張發票上,折扣額為贈品的市場價格。注意不得將贈品列示在備注欄,或商品開票而贈品不開具發票。 同時注意買贈組合銷售方式與企業業務宣傳等活動中,隨機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個人的禮品及過年過節為了維護客戶關系購進貨物無償贈送客戶的區別,后者情況屬于真正意義上的無償贈送,需要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贈送、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和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移財產和提供勞務,國務院財政部、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除外。 但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 2008年875號)文又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即企業所得稅方面,買贈行為無需視同銷售,按照銷售總價款(不含稅)確認收入。摘自: www.ws46.com 舉例:某商場(一般納稅人)銷售一臺售價8000元的XX牌智能手機同時贈送一臺單獨售價為1000元的老人機,該商場需要如何確認收入呢? 不含稅總價款為:8000÷(1 13%)=7079.65元 XX牌智能手機銷售不含稅價款:8000÷(1 13%)=7079.65元 老人機不含稅售價:1000÷(1 13%)=884.96元 確認銷售XX牌智能手機收入:7079.65÷(7079.65 884.96)×7079.65=6293.02元, 確認銷售老人機收入:884.96÷(7079.65 884.96)×7079.65=786.63元。
借:銀行存款 8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XX牌智能機 6293.02 主營業務收入——老人機 786.63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920.35 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第50號)文規定,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①、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②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③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所以,買贈組合銷售方式下,贈品無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同樣注意企業買贈組合銷售行為中的贈送(有償贈送)與企業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贈送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等其他活動或過年過節無償贈送客戶禮品的區別,隨機贈送行為以及維護客戶關系贈送禮品屬于無償贈送,需要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買贈行為贈送的禮品以及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其作用均為促銷,達到交易時才可享受,均不屬于無償贈送(不屬于純獲利,有一定的支付對價),無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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