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職場>利潤總額和應納稅所得額有什么區別和聯系?
發布時間:2025-10-24閱讀(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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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潤總額是企業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或《小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計算,反應企業在一定時期內經營成果的指標;而應納稅所得額是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企業所得稅稅額的計稅依據。由于稅會差異的存在,兩者的具體數額并不相同,但是也有一定的聯系。
利潤總額和應納稅所得額的區別 利潤總額屬于利潤表中的報表項目,具體金額為結轉至“本年利潤”科目的年末數額,具體計算為:利潤總額=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稅金及附加-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財務費用-信用減值損失-資產減值損失 投資收益 公允價值變動收益 其他收益 資產處置收益 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其他損益類項目 應納稅所得額為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具體計算分為兩種,一是直接法,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前年度虧損彌補,直接法即完全按照稅法規定計算出的稅法認可的“利潤”。收入總額,既包括會計上計入“主營業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也包括計入“投資收益”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計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補助等,還包括按照企業所得稅規定需要視同銷售的收入。 不征稅收入(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稅財政管理的行政性收費、政府基金、以及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以及免稅收入(比如國債利息收入)即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不納如征稅范圍和可以享受免稅優惠的收入。 各項扣除即按照企業所得稅規定可以扣除的各項成本費用,包括限額扣除的成本費用。
二是間接法,間接法計算即利用會計口徑的利潤總額,在此基礎上根據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調增調減相關項目,得出應納稅所得額。 利潤總額是會計準則認可“稅前利潤“,而應納稅所得額可以理解為稅法認可的“利潤”。 利潤總額和應納稅所得額的聯系 從應納稅所得額的第二種計算辦法,可以看出兩者直接是有一定聯系的,這種聯系可以體現在應納稅額的計算中,即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 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 納稅調整項目即稅會之間有差異的地方,比如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業務招待費、廣告宣傳費、三項經費等會計上按照實際發生額在計算利潤總額時據實扣除了,但是稅法有扣除限額的規定,如果超出扣除限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針對超標準部分就需要調增。(www.ws46.Com)
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結構設計,就是利用間接法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從申報表中也能體現出兩者之間的聯系。 企業所得稅是按年計算,月(或季)度預繳,年終匯算清繳,企業在月(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口徑基本和稅法一致,只是有某些稅收優惠政策,月(季)度預繳時可以提前享受(比如固定資產一次性稅前扣除的優惠),匯算清繳時,在詳細的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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