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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5-10-24閱讀(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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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承兌匯票到期后規定的期限內持票人(或收款人)提示承兌人進行付款被拒絕付款;或則雖然匯票還沒有到期,但是發生承兌人拒絕承兌,承兌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兌人或付款人被宣告破產或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持票人既可以行使追索權。
首次追索權的行駛 商業承兌匯票的持票人被拒絕付款3日內,將被拒絕付款的理由書面通知其直接前手,還可以同時通知其他被追索人,即無需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進行追索。未能夠在被拒絕之日起3日內發出書面通知進行追索的,并不喪失追索權,但是應承擔因延遲通知給其他前手造成的損失,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注意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權時,需要出示退票理由書,即承兌人拒絕付款的說明書,沒有退票說明書持票人將喪失除了承兌人和出票人之外的其他前手的追索權。 持票人對出票人、承兌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首次追索權,有效期為6個月,自被拒絕承兌或付款之日起算,超過6個月將喪失對除出票人和承兌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追索權。 首次追索權追索的金額包括被拒絕匯票的金額,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取得有關拒絕證明以及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再追索權的行駛 再追索權是指持票人行駛首次追索權后,支付相關金額給持票人而取得票據的新的持票人,新的持票人可以繼續向其前手行駛再追索權。再追索權的有效期為3個月,自其清償全部金額之日起。再追索權的金額包括已清償的全部金額及其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權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以及發出通知的費用。 新的持票人同樣可以對其直接前手進行追索,也可以同時向多個前手進行追索。 需要注意,如果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進行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www.ws46.Com) 如果匯票還存在保證的,則保證人和匯票直接債務人承擔相同的責任,如果保證人清償了匯票債務,則可以向被保證人以及被保證人的前手行使追索權。 最終追索權 清償匯票債務之后的持票人可以向其前手行駛再追索權,但是需要注意匯票的有效期為2年,自匯票到期日開始算。即持票人對出票人和承兌人行駛最終追索權的期限為2年,超過2年,將無法實現匯票的債權,但是仍然可以行駛基礎債權,只是匯票到期無效。
舉例: A公司因購買B公司商品,向其支付了一張甲公司承兌的商業承兌匯票,B公司后又因支付服務費將匯票背書轉讓給C,C后又因支付工程價款轉讓給D,并且再背書時標注了不得轉讓字樣,D一意孤行用該匯票支付供應商貨款,背書轉讓給E,E在匯票到期后規定的10日內提示甲公司付款被拒。 E在取得退票說明書后即向D,C,B同時發出了通知,但是C由于標注了“不得轉讓”可以拒絕E的請求,假設D清償了全部追索金額,D可以請求在3個月內向C進行追索,也可以繼續向B、A、甲進行再次追索,假設B又清償了匯票金額,但是B向A和甲行駛最終追索權的期限需要滿足不超過2年(自匯票到期日開始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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