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職場>成立合伙企業節稅的同時,如何規避無限連帶責任?
發布時間:2025-10-24閱讀(4)
|
合伙企業屬于非法人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因為這一先天的優勢,合伙企業被廣泛運用在利潤率比較高的行業,比如咨詢、影視等。 但是合伙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不管是普通合伙企業還是有限合伙企業,必須有兩個或以上合伙人,且至少需要有一個普通合伙人。當合伙企業自身無法清償企業債務時,普通合伙人就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那么有沒有辦法規避掉這一無限連帶責任呢?
普通合伙人可以由有限責任公司出資,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則其他組織(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我們知道法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而法人的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所以如果法人作為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就相當于承擔了有限責任,對于出資人而言,相當于多了一層保護傘。
合伙企業雖然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每年合伙人均需要對合伙企業所得繳納稅款。也就是只要合伙企業有所得,合伙人據需要納稅,對于自然人合伙人按照“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部分可以核定);對于法人合伙人,需要并入年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估計很多人會疑惑,既然所得分給法人還是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那么怎么節稅呢?這就要看法人,一般這種結構,上層的有限公司主要對外投資,不進行具體業務,收入主要是分紅,那么有限公司產生的成本費用(滿足家族的開銷,繼續對外投資)就可以稅前扣除。 |
Copyright ? 2024 有趣生活 All Rights Reserve吉ICP備19000289號-5 TXT地圖HTML地圖XML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