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10-24閱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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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利潤高,需要繳納的企業所得稅較多,通過收購一家虧損企業真的可以利用收購企業的利潤彌補被收購企業未彌補虧損,從而達到少交企業所得稅的目的嗎?
根據企業所得稅關于企業重組相關的規定,一般情況下,收購方(合并方企業)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認被收購企業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被收購方企業以及股東需要按照清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比如收購企業是從被收購企業股東手中收購其股份,被收購企業股東需要對股權溢價部分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同時被收購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并企業結轉彌補。來源: www.ws46.com
只有滿足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被收購企業的虧損才可以在合并企業結轉彌補,而且結轉彌補是有限額要求的,超過限額部分仍然不得彌補。對于特殊性稅務處理,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比如A企業與2020年10月30日收購甲公司60%的股權,協議交易總額為2000萬,如果要滿足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規定,需要A公司通過發行其股份給甲公司原有股東支付的金額不得少于2000*85%=1700萬;獲得股份支付的甲公司原有股東12個月內不得轉讓持有的A公司股權。
除了滿足上面特殊性條件,被收購企業的虧損也并非全部可以結轉至被收購企業彌補。彌補限額公式如下: 可由收購企業彌補的被收購企業虧損限額=被收購企業的凈資產的公允價值×截止收購企業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比如被收購企業2020年虧損2000萬,被收購企業凈資產(股東權益)的公允價值為5000萬,截止收購企業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為10%,則收購企業只能彌補被收購企業500萬的虧損。 實務當中,通過收購虧損企業來降低本企業所得稅的方法,并不是很實用,一是能夠達到特殊性稅務的條件比較多,二是及時滿足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彌補虧損也是有限額規定的,而虧損較大企業一般凈資產公允價值不會太高,三是企業收購的目的一般是出于企業戰略的考慮,避稅并非主要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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