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10-24閱讀(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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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江南地區內,役法設置根據各地需求而有所變通,但并未減輕各地差役的負擔,導致逃役事件頻發。 差役設置因地有別元代差役包括里正、主首、隅正、坊正、倉官和庫子六種,江南地區內各地所設里正、主首、隅正、坊正的數目不一。如承擔差役最為繁重的隅正的設置,于江浙行省一處各地所設數目便不盡相同。
因隅正差役負擔過重,各地多根據情況決定隅正數目的多寡。元江浙行省中紹興路原一隅設三隅正,后宋文瓚公時,增至七人,而同為江浙行省下的鎮江路則采用一隅設二隅正的制度。紹興路和鎮江路隅正數目的差別,多是根據當地情況因地而異,這一因地制宜的辦法當亦通行于其它差役種類。 嚴重的逃役問題元代江南逃役問題嚴重,統治者多調整役法以改善逃役情況,但逃役情況卻始終難以改善。江南逃役情況嚴重的原因有二:一是因為差役的繁重。江南地區差役繁重,人民不堪重負,隅正一職便是最好的例子。逃亡日多,可堪充役者了了,鎮江路被迫合并數隅以縮減充役的數量,““然自其民力厚薄、差役不均如此,非得已也?!币鄯ù髩?,差役不均難以避免,逃役已為常態。
二是豪強利用權勢強占地方免役名額。元滅南宋后,元統治者將北方所用諸色戶計制度向南方移植,部分戶計如匠戶、軍戶、打捕戶等享有免除雜泛差役的權利,導致“應管打捕鷹房人匠官,多將各處富強人戶,不問是否打捕鷹房人匠,妄以入數,影蔽差役”。 元代江南地區豪強搶占地方免役名額的情況如此嚴重,是因為元代“四等人制和諸色戶計制向江南移植,盡管帶有強制性,但無法根本觸動或改變原有的社會經濟秩序”,江南地區大土地所有者得到了極好的保護,在元官府的縱容下,地方豪強強占免役名額的情況自然難以抑制。 江南的和雇和買元代,宮廷、官府所需物資及造作原料的來源,除地方繳納外,另一獲取途徑便是通過和雇、和買的方式從民間征購。元有詔,令:“國家應辦支持浩大,所用之物,必須百姓每根底和雇和買應辦”,可見和雇和買對于維持元廷的正常運轉具有重要作用。 和雇和買的內容和雇的主要目的是借用民力來運輸官府物資,包括雇傭車輛和雇傭船支兩項內容。和雇車的價錢與貨物品種無關,由官府根據貨物重量和運輸里程決定。據陳高華先生考證,和雇車價錢,還與地勢相關,在陸路上山路與平路有別。
江南地區,河道遍布,且元代官府重視江南水利,水運成為江南地區主要的交通運輸方式,故江南地區設有梢水之類戶計,梢水指負責撐船的船員。故和雇船價錢的征收需要“照依河例與梢水人等兩平和議雇覓,明白立約”,即需要與梢水人商議立約,據陳高華先生考證,和雇船與和雇車相似,根據水道情況,有中上水與下水的區別。 和買的內容和買主要是用于填補賦稅未能滿足的元官府所需物資及手工業所需原料,所以和買的物件明目繁多,在江南地區征收較多的,主要有:紡織品。元官府所需紡織品眾多,除日常生活所用外,僅“海道漕運需用口袋10余萬條,每條用布一匹,這布匹都在民間和買”。 江南和買紡織品眾多的原因有二,一是江南地區作為元代海道漕運的重心,漕運所需物資大都就地購得,故漕運所需大量的布匹大抵由江南地區和買所得。二是江南機制行業的發展,為提供龐大數目的紡織品創造了條件。
供紙。元代官府機構所用紙張大多由和買所得。江南地區官府機構,除去江南行御史臺和廉訪司所用“行臺紙”、廉訪司紙為貢物中所列,其它各衙門所用紙張均由和買所得,地方衙門所用應是就地購買。 制造衣甲所用物料。蒙古以弓馬之利得天下,元朝對武器制造格外重視,在地方設立雜造局,壟斷軍器制造。據《至順鎮江志》載鎮江路雜造局“歲額水牛皮甲七十六,黑漆、紅漆、綠油、黃油各十九副,紫真皮盔甲袋全?!?/span>
四色水牛皮甲為常見造物,除了至順年間鎮江路雜造局,延祐年間寧波府雜造局要造“人甲一百五副紫真皮盔甲袋全,黑漆羅圈甲八十八副,四色水牛皮甲一十七副,黑漆甲五副,朱紅甲四副,綠油甲四副,雄黃甲四副”,至大年間建康路雜造局“歲造黑漆鐵甲二百三十副真皮盔甲袋全,四色水牛皮甲二百二十副紫真皮盔甲袋全”。 鎮江路雜造局還需歲造羊肝漆角弓450張,羊肝漆箭21200簇,絲弦800,弓箙、箭簶、革帶各22,手刀85把,槍頭40支。上述江南地區雜造局所造武器數目眾多,其材料來源亦應來自于江南地區的和買。 諸色戶計下的和雇和買元滅南宋后,元統治者將北方所用諸色戶計制度移至江南地區,在諸色戶計制度下和雇和買的政策與雜泛差役相類,也因為戶計不同而有所區別。 軍戶中僅遠征軍戶一直享有免除和雇和買的權利,貧困的軍戶一度享有免除和雇和買的權利,但此權利未能長久。至元十八年(1281)規定:“安西等處軍、站,凡和雇和買與民均役”,次年又令:“軍、站戶出錢助民和雇和買”。大德七年三月詔令出臺之后,役法大變,除了遠征軍戶可以免除和雇和買外,其它軍戶都需與民戶同服差役,一體負擔雜泛差役和和雇和買。
站戶中僅兩都之間站戶可免除和雇和買,江南地區內站戶當全部承當和雇和買。最初,“軍、站戶出錢助民和雇和買”,即所有站戶均需承當和雇和買。其后,因自備首思、供應過往使臣的負擔過重,官府對站戶的役法進行了調整,“除免站戶和雇和買、一切雜泛差役,仍令自備首思”。和雇和買的減免未能持續,至大德七年(1303)三月后,只有大都、上都之間的站戶享有免除和雇和買和雜泛差役的待遇,其余站戶與民戶同當和雇和買。 匠戶雖不充雜役,但要與軍戶、站戶一樣充當和雇和買。至元五年(1268)規定,凡是種田的匠戶都要承當和雇和買:“今后仰忙兀魯海牙、那懷、呂合剌、也的迷失等所管人匠,并不以是何諸色人等,但種田但,都教和買者。”至元五年后,所有匠戶均需要承擔和雇和買。
儒戶和醫戶均不需要承當和雇和買。儒戶免除和雇和買的政策早在蒙古國時期就已經確立。至元二十五年(1288),元滅南宋后不久,江淮行省據尚書省下達的有關江南秀才免和雇和買、雜泛差役的法令,下達“儒戶除納稅糧外,和買、和賣、倉場、庫官大小科差并從免除”的命令,江南儒戶獲得免承擔和雇和買的權利。 至于醫戶,據至元三十年(1293)浙西廉訪司下達文書中言“醫、儒戶計,即系一體事理”,可知江南地區內醫戶與儒戶相同,亦免除和雇和買。
僧戶和道戶享有一定免承擔和雇和買的土地。僧道原所有土地均享有免役的權利,至延祐五年(1318)對役法進行再次調整,僧道不再全部免役,根據詔令,僧道免役雖在原則上不變,南方自宋滅亡前的田土和皇帝賞賜的土地“那里既已優免了”,既已免稅,也可以免役,續置的土地仍要充役,元代命令雖未明確規定僧道戶免承擔戶雇和買,但僧道戶均享有一定免役的土地,因和雇和買是按土地份額攤派的,故僧道戶當享有一定免承擔和雇和買的優待。綜上所述,在江南地區除儒戶和醫戶外,僅有僧道戶享有部分免于承擔和雇和買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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