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10-24閱讀(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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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經常會遇到業務實際發生,但是預繳企業所得稅時,還沒有取得發票,相關成本費用可以在預繳階段扣除嗎,需要做納稅調整嗎?如果匯算清繳還沒有取得發票,需要做納稅調整嗎?
企業實際發生的業務應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進行會計核算,沒有取得發票,需暫估入賬。比如商貿企業采購商品,商品已經入庫,但是還沒有取得發票,企業需要按照暫估金額先入賬。 借:庫存商品 貸:應付賬款——暫估應付款 暫估入賬商品對外出售,則需要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實際收到發票時,先紅沖原暫估分錄:(www.ws46.com) 借:庫存商品(紅字) 貸:應付賬款——暫估應付款(紅字) 同時按照發票金額正確入賬: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銀行存款 同樣結轉成本分錄,如果銷售商品時,結轉的成本和收到發票后實際成本存在差異,也要紅沖,然后按照正確的金額進行結轉。
那么如果企業實際發生相關成本費用,但是成本費用發票在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還沒收 到,應如何處理呢? 季度預繳所得稅時,按照會計核算的口徑,計入成本費用,計算出當期的會計利潤總額,正常進行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即可,無需進行納稅調整。 但是如果年度匯算清繳時,相關發票還沒有取得,就需要做 納稅 調 增處理,如果匯算清繳之前取得相關發票,則無需進行納稅調整。 如果企業在匯算之后才取得跨年發票,仍然可以作為所屬年度的費用在所得稅前扣除,當年匯算清繳納稅 調 增所多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法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以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是追補確認期限不超過5年。企業多繳納的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扣除,不足的,可以申請退稅或遞延抵扣。
可以看出,如果匯算清繳之后才取得發票,雖然可以追補但是會增加很多工作,要做專項申報說明,而且時間越久,越不利。所以企業在簽訂合同的時候,為了避免以后出現納稅風險,可以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取得發票的類型(專票還是普票),以及何時取得發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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