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25-10-24閱讀(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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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漢昭帝時期,賢良文學(xué)就鹽鐵官營的問題與實用主義理財家桑弘羊展開一場激烈的辯論,發(fā)難之處便是認為鹽政帶來的利益使百姓競相追逐財利,“散敦厚之樸,成貪鄙之化。是以百姓就本者寡,趨末者眾”。 宋代士人對鹽利的看法也同樣表現(xiàn)出了重義輕利的傾向。認為對鹽利的追逐是人心不知足的結(jié)果。朱熹同樣反對官府對鹽這種百姓日用之物進行管控壟斷以牟利,“州縣賣鹽不能無弊,閩中今亦尚有病此之處”。
在《朱子語類》中,他的說法則更為直接:“今茶鹽之禁,乃是人生日常之用,卻反禁之,這個都是不能潔矩”,“切如今官司皆不是潔矩。自家要賣酒,便教人不得賣酒;自家要賣鹽,便教人不得賣鹽。”朱熹認為“萬物各得其分便是利”,在朱熹看來,鹽利這樣的暴利也是屬于“萬物各得其分”以外的利,為政者如果追求這種利益,便是與民爭利的不義之舉,這樣的觀點無疑是《鹽鐵論》以來重道德而輕鹽利的觀念的延續(xù)。
在漢代那場有關(guān)鹽利與道德的辯論之后,儒家士人,包括這場辯論的記錄者桓寬本人,絕大多數(shù)大多都是站在儒家重道德而輕利益的思想的立場上,貶抑桑弘羊的經(jīng)濟之說。 然而到了明代,中肯評價桑、孔的歷史作用,反對泥于仁義之說不知變通的聲音也開始出現(xiàn)在鹽政論說之中,如董應(yīng)舉《答葉閣老書》說“世人嘗薄桑孔,不知此人在今正不易得”,沈懋孝《再復(fù)黃內(nèi)翰白夫書》“夫鹽猶之泉也,而設(shè)厲禁于民,生食用此物,此不為敬仲笑乎?又何拙也。文學(xué)之論,大夫之言,各有所偏,所以相佐。”
他指出鹽利在裕國富民上有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認為應(yīng)當充分地利用鹽利以裕國富民。因而他主張調(diào)和文學(xué)與大夫之言,也就是儒家以德為本的道德觀念和追求富國之利的實用主義之間的分歧,使之相佐相成;葉觀《兩淮鹽法志序》也表達了相同的意思,“后世事日煩而用日廣,財非所當論乎?若桓寬罷鹽鐵之議,固敦本抑末之良言也,自今觀之,其于時務(wù)之機則微有昧焉,是故鹽利之在后世,雖圣人復(fù)起不能罷矣,何也?以其通于用者遠而資于國者深也,要在理之有道耳。”
他一方面肯定《鹽鐵論》為代表的以仁義為本以財利為末的固本之言,另一方面也指出應(yīng)當根據(jù)現(xiàn)實時務(wù)的需要,利用鹽利理財同時還要“理之有道”,也就是要合乎道義且有效率地理財。 對桑弘羊、孔僅評價的轉(zhuǎn)變,反映出士人對鹽利的看法轉(zhuǎn)變。在明代士人看來,鹽利與義理不再是相悖的兩面,而是可以協(xié)調(diào)合作、相輔相成的。鹽利提高了國家的財政收入,有助于道德教化的實施,利不僅不會妨礙到反而能夠幫助義的實現(xiàn),另一方面,只有通過合乎道義的手段謀取利益,理之有道,才能使財富源源不斷地被創(chuàng)造出來。
明代士人重新評價以桑弘羊為代表的經(jīng)濟官僚理財之說的同時,也大力贊揚現(xiàn)實中官員的理財能力,將理財視為官員的重要功績。陳繼儒應(yīng)鹽商之請撰寫的《韓青浦惠商碑》塑造了一位不囿于成法、長于理財?shù)牡胤焦賳T形象,贊揚他的精干廉明之品格,這篇碑記幾乎四分之三的篇幅都在續(xù)寫其整理鹽政的種種舉措,大力頌揚其使“青谿之鹽伍始核,鹽略始清,鹽徒始肅,鹽政始為之一新矣”的功績,文章的結(jié)尾處,作者就義利問題感嘆“夫小民之情挫于利而廉于義,一錢妄取父子變色,觴豆不均即耆艾與嬰兒沸然矣”。 人情都重利輕義,尤其是鹽商“矧是商也,棄親戚,離墳?zāi)梗I營焉,以兢刀錐鹽鐵之利,而誰肯為已去之使君,捐一錢施一粟者,況得其慕而思,思而碑焉者乎”,而這些人卻愿意為這位官員樹碑,可見這位官員不僅有理財之干,更能取之有道,不為鹽利損害百姓和商人的利益,因而受到商民敬重,通過這篇文章作者所要頌揚的正是義利并重、以義取利的價值觀念。 張四維在《送秦州三守鳳原裴君理儲姑臧序》里也歌頌了一位出身鹽商家族的官員裴君“習(xí)于其事而后善于其職”,使“實塞阜國,通財豐利”,從而希望他能夠為國謀利“以心于國,則公家之利,將萬億不貲”。
不僅官員理財之干得到了充分肯定,鹽商“善心計”的經(jīng)營才能也得到了士人的正面評價。例如王世貞《程處士惟清墓志銘》中記述一位少時“從其兄鹽?淮揚間”的鹽商程惟清事跡時,作者充分肯定其“故善心計,能因俗為變,與時消息,不強力織”的經(jīng)商才能和“儉槖無未名之物,皆與兄共之,以歸于父,甘脆時進,共養(yǎng)不倦”“寬仁喜施”的義行。 李夢陽在所作《明故王文顯墓志銘》中稱贊傳主“文獻之為商也。又善審勢伸縮,故終其身弗陷于阱羅。”充分肯定其在經(jīng)商牟利方面接杰出的才能。當時甚至有人提出,善于理財?shù)柠}商遠比不懂理財實務(wù)的儒士對國家更有益,“儒者不明積箸之理,而顧齪齪于握筭諸人。
明代士人認為,貶抑人們正常的逐利行為,才是有悖于儒家道德教化的,最終會釀成嚴重的后果。亢思謙《賀地卿侯葵所赴闕序》中記載了一位官員對國家鹽政事務(wù)的評價,以及由此引發(fā)的對理財?shù)目捶ǎf“夫商者,逐利為業(yè),而鹽政則朝家以利,便商者也,當事者類以一切之計,變法更令,棄信而奪之,彼利失則改業(yè)而他矣,寧能拘系從維之耶?易曰理財正辭,禁民為非曰義,夫圣人之論理財,而其序次指歸乃若此,是非千古之律令哉?”
逐利是鹽商的職業(yè),這是不可變更的。國家法令的頻繁變更,不利于鹽商牟利,最終會影響到國家鹽政的穩(wěn)定,作者又引用儒家經(jīng)典中的話,分析理財?shù)恼斝耘c合法性,如鹽商不能在國家法令體系允許的范圍內(nèi)獲得利潤,便會走向邪路,儒家經(jīng)典認為不讓老百姓走向邪路就是義,那么讓百姓能夠獲得合法的利,也就是儒家所認可的“義”了。從將鹽利與道德視為不可共存的對立。這一認識與明代中期開始的義利之辨、養(yǎng)心治生之爭遙相呼應(yīng),產(chǎn)生了深遠的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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