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民俗>元憲宗時期,蒙哥繼承拖雷家族共有人戶的管理機構
發布時間:2025-10-24閱讀(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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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地理志》載:“河中府,元憲宗在潛,置河解萬戶府,領河、解二州”。這條記載顯然與旭烈兀的民戶有關,河、解指金河東南路的河中府和解州。 “在潛”就是蒙哥1251年即汗位前,他還是一位諸王,所置河解萬戶府不會是大汗任命的地方軍政官府,應是他繼承拖雷家族共有人戶的管理機構。至元八年(1271)以前,解州原屬河中府,兩地本為一體。
《伯德碑》說管理隸屬旭烈兀民賦的總管府“附治解州”,可見其與河解萬戶府同在一地,同是“附治”在河中府境內,性質接近,應是同一機構。人戶原是拖雷俘掠所得,后由寡妻和長子蒙哥繼承管理。蒙哥即位,“大封同姓”,實際是拖雷家族內部的再分配,忽必烈分得關中民戶,旭烈兀分得河中、陜右民賦。 民賦管理機構冠名河解,說明他的民戶主要在河中,可能少數擴及陜右的東部,如前所述,太宗二年庚寅(1230),拖雷、蒙哥從窩闊臺拔天成等堡,三年辛卯春二月再克河中數處城邑,皆屬河中府。而拔天勝寨及韓城、蒲城,擄俘涉及陜右東部同州、華州少數地區。而忽必烈所得,則應是拖雷次年橫掃關中,西抵鳳翔所得,京兆府路大部人戶應歸忽必烈所有。
前引《伯德碑》稱“河東、陜右民賦之隸王者,以重合剌總管之”,松田孝一據旭烈兀派遣帳下伯德那為副總管的話判斷。這些民賦收入是屬于旭烈兀的權益。如果這兩位總管“附治解州”的衙門就是憲宗在潛所領的河解萬戶府,那就說明衙門的主管這時還是家族的代表長子蒙哥,旭烈兀只不過舉薦了帳下伯德那為副總管。而作為解州衙門的河解萬戶府早已存在,并非旭烈兀所設。 《伯德碑》提到的辛亥(1251)春發生的毒酒事件,松田氏認為“旭烈兀的司法權所主的長安到是包括在京兆八州十二縣之內的,而這些地區一二五三年已賜給忽必烈作為封地了。”而《伯德碑》載:伯德那在癸丑年(1253)前往西域貢職,旭烈兀還任命他代重合剌總管,“可見河東、陜右的權益仍然被旭烈兀保持著”。此后伯德那任職到至元庚午,也就是至元七年(1270)才告老卸職,進而松田氏認為旭烈兀對于這些地區的權益一直持續到一二七〇年。因此,松田氏產生疑惑,認為忽必烈和旭必烈的領地有重疊的問題。
事實上,誠如松田氏所說:“旭烈兀西征和忽必烈南征是在1252年七月同時決定的”,分賜給忽必烈和旭烈兀京兆或河東、陜右地區,也一定是在他們“出發之際賜予的”。并非時間有先有后,更沒有將旭烈兀領地再分賜給忽必烈。其二,前已說明,彰德是旭烈兀領地,其余是領民,民戶所在地并非他的領地,并無領地沖突、重疊的問題。即使他們的民戶確有所在地相互重疊現象,都與當地的統治權無關。因此,在忽必烈“受京兆分地后”,旭烈兀的權益不止可延至1270年,甚至更長。
松田氏還指出:“當時,為了供給忽必烈遠征軍的費用,又把旭烈兀置有管理機構的解州地區的鹽池之鹽利交給忽必烈。”這說明不僅是旭烈兀的權益滲入了關中,同樣,忽必烈的權益也滲入河中,這便侵犯了旭烈兀的權益。但解州鹽池之利是屬于國家財賦的重大來源,不屬宗親私有。 由于忽必烈將要南征,故“奏割河東解州鹽池以佐軍食”,由李德輝等為首的京兆從宜府領其事。鹽池屬于國家,由太宗二年(1230)設置的平陽府征收課稅所從實辦課。幾年后耶律楚材又薦任了鹽池使,太宗和憲宗皆曾撥民戶修理鹽池或撈鹽。
京兆新設的從宜府和宣撫司,官員楊惟中等不同于伯德那等,他們是鄉鎮的朝廷命官,不是投下領主的私屬。調解州鹽池之利“以佐軍食”,是為了南征的需要,屬于國家政務,是經忽必烈奏請獲準的臨時舉措,并非對領主私人的財產授受。旭烈兀在河東和河西陜右部分地區有屬于他的民戶,由他派遣總管治理,對領主有繳納賦稅的義務。它們來自拖雷征伐河中、關中時所得,不同于兼有領地的五戶絲分封,因此不可把它們歸入到旭烈兀的領地范疇。 寶慶路江南戶鈔元朝末年,許有壬所作來自伊利汗的《西域使者哈只哈心碑》,稱除割彰德路為旭烈兀分地外。“江南平,益以寶慶路。”元世祖平定江南,于至元十八年(1277)又將江南部分人戶分封給諸王等貴族,稱為“江南戶鈔”。據《元史·食貨志·歲賜》記載,受賜者有忽必烈諸弟阿里不哥、末哥、撥綽、歲哥都等,獨缺旭烈兀。 《哈只哈心碑》的記載證明《元史·食貨志》確有遺漏,哈只哈心是旭烈兀初定西域時派回的使者,其孫凱霖,按元朝的“官選格,分地監郡縣,聽自除拜。”“西邸”(許有壬對伊利汗稱呼)認為他“世隸其邸”,就提名他出任寶慶路邵陽縣達魯花赤,報請中書省上奏批準。接著凱霖移任旭烈兀五戶絲分地彰德路臨漳達魯花赤。
此外,據程鉅夫給河東,陜右民賦總管伯德那夫人李氏所撰墓碑文,稱其第六子“只兒瓦臺,武略將軍、寶慶路達魯花赤”;第八子“乃蠻臺,敦武校尉、邵陽縣達魯花赤。” 從他倆的家世看,本來是旭烈兀所轄河東,陜右民賦總管之子,他們的人身依附關系仍由旭烈兀的后裔伊利汗繼承,伊利汗繼承的中原各種權益,仍選用原來的老家人擔任管理官員,而不是一般朝廷委派的流官,原河東,陜右民賦總管之子,又出任忽必烈新賜伊利汗的江南戶鈔所在地寶慶路的官員。碑文作于皇慶癸丑,即元仁宗皇慶二年,公元1313年,可見伊利汗在中原的利益,到這時仍由遠在伊朗的伊利汗留在中原的下屬人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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