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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5-10-24閱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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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免征增值稅,那么對應的免稅額賬務上應如何處理?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1號)文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一個季度為一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的),免征增值稅。
會計處理: 小規模納稅人對外銷售時,正常確認收入,應交增值稅: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www.ws46.cOm)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資產處置損益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等 貸:庫存商品/累計折舊/固定資產清理等 小規模納稅人月(季)度應稅銷售額未達到起征點的,將免稅額結轉至當當期損益類科目,“其他收益”或“營業外收入”(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沒有設置“其他收益”科目的,計入“營業外收入”)。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其他收益/營業外收入
對于小規模納稅人企業享受免稅政策確認的其他收益或營業外支出,需要并入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個體工商戶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免稅額應計入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生產經營所得個稅。 小規模納稅人享受3%減按1%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優惠,賬務上對減征的2%稅額,無需額外賬務處理,企業在對外銷售確認應交增值稅時,直接用1%征收率計算,應交增值稅=含稅銷售額÷(1 1%)×1%。 小規模納稅人需要注意,對于應稅銷售額合計沒有超過增值稅起征點,但是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部分,需要繳納增值稅,其他普票銷售額以及未開票銷售額部分銷售免稅。
對于適用差額征稅的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認是否超過增值稅起征點。小規模納稅人月度應稅銷售額超過15萬(季度應稅銷售額超過45萬元),但扣除本期銷售不動產后的應稅銷售額不超過15萬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及無形資產取得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銷售的不動產正常繳納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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