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10-24閱讀(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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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的一種,主要用來保障殘疾人的權益(就業以及生活),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繳納的一定資金。如果用人單位按照規定履行了相應的義務,即安排了符合規定數量的殘疾人就業,則可無需再繳納殘保金。那么,用人單位需要繳納殘保金具體如何計算呢?
保障金按照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標準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乘積計算繳納。(www.ws46.cOm) 即:殘疾人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所在地區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在職職工人數 在職職工人數,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簽訂一年(含)以上勞動合同的人員,季節性用工應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比如季節性用工3個月,季節用工人數為100人,折算到當年在職職工人數為100×3÷12=25);接受的勞務派遣職工,不計入本企業在職員工人數,而計入勞務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所在地區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 根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管理辦法》(財稅2015年72號)文規定,用人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具體比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情況規定具體比例,但是不得低于1.5%。
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實際安排殘疾人需要滿足4個條件,①安置的殘疾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②與其簽訂1年(含)以上勞動合同;③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于當期最低工資標準;④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如果用人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傷殘程度比較嚴重,安排1名持有《殘疾人證》傷殘1至2級的;或《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可以視為安置2名。 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為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如果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2倍,則按照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2倍(征收上限)計算。
舉例: 比如某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平均人數為1000人,當地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為1.5%,上年度該企業在職職工年度平均工資為8萬。 假設該企業上年度實際安排10名殘疾人,其中安排持有《殘疾人證》傷殘1至2級的5名。該企業需要安置的殘疾人為1000×1.5%=15,經過換算之后,該企業視同安置殘疾人5×2 (10-4)=16,15<16,則該企業完全履行安置殘疾人的義務,無需再繳納殘保金。 假設該企業實際安置殘疾人為10名,沒有安置一名可以算兩名的情況,則該企業需要繳納的殘保金為(1000×1.5%-10)×8×50%(稅收優惠)=20 需要注意,用人單位需要按照當地規定的時限,如實向當地殘疾人就業就業服務機構申報上年本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未在規定的時限內申報的,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
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財稅2019年98號)文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可以享受暫免征收殘保金的優惠。同時實行分檔減免政策,如果用人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1%(含)以上,但未達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比例,按規定應繳費額的50%繳納殘保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以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90%繳納殘保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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