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10-24閱讀(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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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元代分封制的運作過程中,宗王不僅滿足于對自己所控制地域內的事務管理,而且想方設法干涉其他地區內的各項事務,本章便是以此為出發點,探究元代宗王及其附屬機構對非勢力范圍事務的干預。 學術界在研究元代諸王對地方施加的影響時,往往著眼于其勢力范圍內,即兀魯思封地、五戶絲食邑、宗王鎮所、投下私屬部民、朝廷撥賜,而對于本章研究的問題涉及甚少。而實際上,有元一代,宗王及其附屬機構對非勢力范圍地區的干涉是普遍存在的,因此有必要對其進行單獨討論。本文通過研究宗王干涉非勢力范圍地區政治、經濟、文化事務,為元代分封制度優缺點和實際運作情況、宗王與朝廷和地方的關系等提供了新的視角,完善前人研究的欠缺之處,并提出一些新的觀點。 對非勢力范圍行政、司法的干預元代宗王附屬機構對于非勢力范圍的司法干預,可通過有關碑刻史料,加以探討。京都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藏有《靈巖寺執照碑》拓片,此碑體現了晉王內史府對地方司法案件的干預,對于原告和被告的處理上,此案件有宗王勢力的參與,以致出現了司法上的問題。
延祐二年(1315)三月初一,內史府官員李忠顯攜帶圣旨前來,“開讀訖,除欽遵外”,命令靈巖寺僧人將九曲峪的土地“吐退”,在被拒絕后,李忠顯去往長清縣,“令本縣官司行發信牌,將思讓等勾擾不安,告乞施行”,于是便有了碑文開頭靈巖寺僧人當官告稱:“累累被前煽煉人等,于本寺山場內搔擾不安,誠恐已后引惹事端,告乞施行”。關于信牌的執行者究竟是誰,還是有爭議的,業師杜立暉先生的文章中提到元代信牌使用人員龐雜,凡是納入元朝官府管理的官吏、衙役、公使人、差役等人員,都有權使用信牌。
船田善之先生認為信牌便是縣政府直接發放給內史府使臣李忠顯的,李忠顯便為信牌的直接使用者,但靈巖寺執照碑行文簡潔,并沒有直接說明此事,另外一個可能便是此信牌是在李忠顯的授意下,由長清縣發放,再由地方官吏憑此勾喚僧人的,畢竟信牌的使用者從《元典章》的記載可以看出,其多為“差官并隨衙門勾當人曳剌、祗候人等”,甚至部分里正、主首等差役也有信牌的使用權,而且從碑文內容看,為“道罷,本官前去長清縣,令本縣官司行發信牌,將思讓等勾擾不安,告乞施行”,其中“本官”即為李忠顯,李忠顯命令縣司發放信牌,騷擾僧人。
無論如何,信牌的接收者是沒有疑問的,便是靈巖寺僧人,又由此引發了疑問,也就是說前期靈巖寺莫名其妙處在了一種接受信牌的“被告”地位,而碑刻卻沒有記載內史府狀告靈巖寺的事情,只是使臣在宣讀完圣旨后提出了讓靈巖寺“吐退”礦冶的要求,之后便是指使縣官府發放信牌。若內史府的訴求合法,完全是可以按照正常的司法手續狀告靈巖寺的,而非不經手續便直接判斷靈巖寺“侵占”其礦冶,再進行發放信牌的流程,這也說明了內史府的要求“吐退”的行徑本身是無理的,不可能通過正常的手續進行,而是通過直接干預縣官府發放信牌的方式妄圖暗地里達成目的。 另外,案件后期經過靈巖寺僧人狀告后,內史府實際上是處在一個被告的地位的,但縣官府在案件處理過程中沒有按照規定傳喚內史府相關人員,換言之就是說此案件并沒有記載司法手續中對被告進行的勾喚,無論在縣級官府還是行省級官府都未出現內史府作為被告的身影,直到中書兵部判決時,才“照勘”知會內史府,以此可看出宗王附屬勢力在地方上的強勢地位。
以上內容可見,此案件出現了被告地位的反轉,靈巖寺僧人先是莫名成為“被告”,后雖作為原告的身份出現,但應有的司法程序自始至終都未真正進行。其原因在于晉王勢力的干預,地方的行政司法出現了問題。此處的地方指的是與宗王并無直接關系的非勢力范圍地區,因在規定層次上山東地區與晉王并無直接關系,史料中唯一能夠見到的有所關聯的是鎮守益都、濟南的闊闊不花經朝廷整頓后其子東哥馬投獻給甘麻刺的“二百七十五戶”益都畸零”,而且此部民皆為五戶絲,并不涉及礦冶事。 從靈巖寺執照碑案件的前半部分可以看出內史府官員是能夠直接命令縣級官府的,而且通過船田先生所舉考古發現說明晉王在山東確有礦產存在,這又說明晉王一系侵吞了非勢力范圍的經濟利益,內史府干涉地方行政司法估計也是為了維護和進一步擴大其在山東地區的礦產。
綜上可以看出,晉王干涉地方行政司法的方式是派遣其附屬官員去往山東而不是直接通過正規的渠道層層傳達,因山東并非是其勢力范圍,在內史府使臣的干預下,地方行政司法出現了嚴重問題,常規的司法手續遭到破壞,還引發了地方寺院的混亂,其干涉司法的真正目的在于維護和擴大晉王原本就侵吞的地方經濟利益,而由于地方寺院僧人的不妥協和二次狀告,使得此案件引起重視,甚至逐級上報到中央機構,針對宗王使臣干涉地方行政司法的現象,中書兵部做出判決,使得宗王的干涉未達到想要的結果。
按《元史》等史料所記載,自汪古部歸順后,太祖成吉思汗便以公主阿刺海下嫁給首領阿刺兀思剔吉忽里,后追封高唐王。其后汪古部得以與黃金家族的諸王之女“世締國姻”,其侄鎮國收繼阿刺海公主,獲封北平王,生有一子,名為聶古臺,襲父爵,即尚睿宗拖雷之女獨木干公主。 但聶古臺略地江淮時死于軍中,且無嗣,得賜興州民千余戶以葬”,如同阿刺海以“監國公主”的身份管理汪古部,獨木干公主此時便已主持其部下各項事務。據此碑所記載,劉仲“欽奉懿旨”的時間是乙巳年(1245),周清澍先生認為,壬子年清查汪古部戶口時以孛要合次子愛不花的名義代表汪古部,以及同年獨木干公主加封西京大華嚴寺和尚徽號,說明此時聶古臺已死,而此碑的記載將時間往前推進,說明獨木干公主掌權時間更早。
對此,獨木干公主于丁已年(1257)方才得賜平陽路五戶絲一千一百戶,即便是其監管汪古部的領地,其勢力范圍也應在汪古部領地內,也就是蒙古大舉攻金后所獲取的兀魯思,據至元八年(1271)的文書記載,壬子年(1252)清查“愛不花駙馬位下人戶”時,有“砂井、集寧、靜州、按打堡子”四處。 對此,周清澍先生詳細考察了其領地建制”,總體上位于陰山南北,黑水附近。其五戶絲食邑在乙巳年(1245)之前有阿刺海東平府戶撥賜、高唐州兩萬戶、夏津、武城二縣”,高唐縣屬博州,夏津縣屬大名府,武城縣屬恩州,后同屬于高唐州,再加上聶古臺死后給葬的興州,可以確定的是此時汪古部的勢力范圍并未涉及到山西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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