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10-24閱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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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中,廠家為了促進商品銷售,吸引經銷商重復采購商品,一般會制定一定返利政策。返利是指廠家根據一定的評判標準(比如采購累計數量,累計采購金額),以現金或者實物的形式對經銷商進行的一種獎勵。那么如果企業收到廠家返利抵貨款賬務上應如何處理呢?
接受返利企業(采購方)賬務處理 購進貨物時: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 采購商品尚未對外銷售的情況下,返利沖抵貨款,同時沖減采購入庫成本(庫存商品);如果采購的貨物已經對外銷售,則沖減銷售成本(主營業務成本);同時將對應的進行稅額做轉出。 即: 借:應付賬款 貸:庫存商品或主營業務成本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進項稅額轉出金額=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 所購貨物適用稅率)×所購貨物對應稅率,即返利既包括返還的商品價款也包括支付的對應的進項稅額。
提供返利廠家賬務處理 廠家對外銷售時,按照實際銷售收入入賬,并結轉成本: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給予采購方企業返利抵頂貨款時: 借: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貸:應收賬款 實務中,也有部分企業,將給予采購企業的銷售返利作為“銷售費用”處理,這樣處理的話,廠家就需要獲得相關憑證(發票)作為稅前扣除的依據,即需要采購方提供發票,但是根據稅法規定,采購方從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而根據《關于納稅人折扣折讓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9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由于購貨方在一定時期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或者由于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銷貨方給予采購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銷貨方可按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即如果廠家針對銷售的貨物已經開具了發票,轉對返利部分應開具紅字發票將抵扣聯和發票聯給予采購方企業抵扣和做賬用,記賬聯留存本企業作為記賬憑證。來源: www.ws46.com 企業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廠家給予的銷售返利,可以理解為針對銷售價款給予的折扣,那么直接沖減銷售收入更為合適,接受返利企業直接沖減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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