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職場>企業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會計分錄及稅務處理
發布時間:2025-10-24閱讀(4)
|
企業在保證滿足生產經營需要的營運資金基礎上,為了提高閑置資金的報酬率,一般會選擇購買銀行理財產品,那么企業購買理財產品賬務上應該如何處理呢? 企業購買理財產品,基本上是以交易為目的,所以通常情況下,購買的理財產品通過“交易性金融資產”來核算。
具體賬務處理如下: 1、從公司劃出存款: 借: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 貸:銀行存款 2、購買理財產品: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投資收益(可直接歸屬與購買理財產品而發生的增量費用,比如手續費等) 貸: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 3、理財產品價值發生變動(如存在)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或相反分錄) 4、獲取利息等投資收益 借:應收利息 貸:投資收益 借:銀行存款(www.ws46.coM) 貸:應收利息
5、到期贖回 借:銀行存款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公允價值變動 投資收益(或借方) 理財產品的稅務處理 增值稅方面 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取得的利息,包括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屬于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需要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但是《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的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 2016年第140號)文明確規定,“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所以,企業購買銀行理財產品,要區分屬于保本型理財產品還是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本型理財產品取得的利息性質的收益,需要繳納增值稅;而非保本型理財產品則無需繳納增值稅。
同時,《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的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 2016年第140號)文也明確規定了,納稅人購入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屬于《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4點所稱的金融商品轉讓,即企業購買理財產品持有到期贖回時,取得的投資收益也無需繳納增值稅。 但是如果企業持有期間將理財產品出售轉讓,就屬于金融商品轉讓了,需要按照賣出價與買入價之間的差額確認銷售額,按6%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優惠期間1%征收率)。 企業所得稅方面 企業持有理財產品期間實際取得的利息以及利息性質的收益,需要確認為企業的所得,并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持有期間公允價值變動稅法并不認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需要做納稅調整處理(理財產品增值,確認的貸方公允價值變動損益需要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做納稅調減,理財產品減值確認的借方公允價值變動損益需要做納稅調 增處理)。 |
Copyright ? 2024 有趣生活 All Rights Reserve吉ICP備19000289號-5 TXT地圖HTML地圖XML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