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職場>預繳2%增值稅如何計算?
發布時間:2025-10-24閱讀(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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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需要向建筑服務發生地稅務機關預繳增值稅,向機構所在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預繳的增值稅不再重復納稅。一般納稅人異地提供建筑服務一般計稅方法下,預征率為2%,那么預繳稅款如何計算呢? 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 適用稅率或征收率)×適用稅率或征收率
實務中,以2%預征率預繳稅款的,主要是針對一般納稅人異地提供建筑服務。 一般納稅人異地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 稅率)×2%=(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 9%)×2% 建筑服務適用的稅率為9%,在計算預繳稅款時,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差額為計稅依據。而提供建筑服務一般計稅方法下,應納稅額的計稅依據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通過對外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進項稅額抵扣。
一般納稅人在異地預繳增值稅,支付的分包款需要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出示以下資料方可扣減,①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②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不能提供以上相關資料的,分包款不得扣減。 同時納稅人在異地預繳增值稅時,需要填寫《增值稅預繳稅款表》,并出示與發包方企業簽訂的建筑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一般納稅人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應納增值稅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一般納稅人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注意當期應交增值稅稅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1 9%)×9%-進項稅額-已預繳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提供清包工、甲供工程、營改增之前的老項目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之后的余額為銷售額,適用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應納增值稅稅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 3%)×3% 一般納稅人異地提供以上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筑服務時,在異地預繳稅款時,預征率不是2%,而是3%。預繳稅款的計算和應納增值稅稅額的計算一致,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 3%)×3%;實際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之后,到機構所在地扣除預繳稅款后的應繳納的稅款為0,但需正常納稅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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