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職場>沖紅的發票稅款已交怎么辦?
發布時間:2025-10-24閱讀(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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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開具發票后,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折讓、開票有誤等需要開具紅字發票時,如果前期對應銷售貨物稅額已經繳納,開具紅字發票之后應如何處理,已交稅款能否退回?
一般納稅人因銷售貨物退回或折讓等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稅稅款,應從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折讓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即在當期進行納稅申報時,《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一)》對應應稅行為欄次“銷售額”以及“銷項(應納)稅額”以本期數扣除紅字發票對應銷售額和稅額后的金額填列。實務中,納稅申報時,進行抄稅之后,開票系統一鍵導入數據,對應的銷售額、銷項稅額就扣除了,如果進項大于銷項則形成留抵稅額。
小規模納稅人月度銷售額不超過15萬元(以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季度應稅銷售額不超過45萬元)的,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小規模納稅人同一申報期內發生銷售退回等原因開具紅字發票,則以扣除紅字發票金額后的銷售額判斷是否滿足免稅條件以及扣除紅字發票金額后的銷售額進行申報納稅,不存在紅字發票對應銷售額已經繳納稅款的問題。 小規模納稅人次月或以后月度(按月進行申報)或次季度或以后季度(按季度申報)(確認銷售額申報期以外發生銷售退回)發生銷售退回開具增值稅紅字發票,次季度是否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減免稅條件,以扣除紅字發票對應銷售額后的合計金額進行判斷及納稅。
舉例:某小規模納稅人企業,2021年第2季度銷售額超過45萬,按規定繳納了增值稅,第3季度銷售額為50萬,但是上季度銷售貨款發生銷售退回10萬,該企業第3季度還滿足小規模免征增值稅的規定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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