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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5-10-24閱讀(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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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折扣是企業為了鼓勵購買方快速支付貨款給予的一種貨款上的優惠,現金折扣與商業折扣不同,商業折扣是為了促銷而給予購買方的價格折扣,商業折扣一般表示為打幾折,賬務及稅務上按照折扣后的價款確認收入,開具發票;現金折扣是針對總貨款而言,是對已經購買本企業商品尚未支付貨款的購買方貨款上的優惠,新舊準則下,對現金折扣的賬務處理存在一定的差異。
現金折扣表現形式為“折扣率/付款期限”,“2/10,1/20,N/30”,即表示10天內付款貨款優惠2%;10——20天付款享受1%的優惠;超過20天,30天內付款無法享受優惠,全額支付貨款。 在舊準則下,按照全部不含稅價款確認營業收入,現金折扣的金額計入“財務費用”具體賬務處理如下: 轉移商品所有權,確認收入:摘自: www.ws46.com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增值稅方面,是按照折扣前的價款開具發票,確認銷項稅額(一般納稅人)或應交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企業所得方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年875號)規定,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可以在稅前扣除,因此就準則下,收入以及財務費用的確認與稅法規定無差異,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不涉及調整項目。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22年22號)第十六條規定,合同中存在可變對價的,企業應當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發生金額確定可變對價的最佳估計數,但包含可變對價的交易價格,應當不超過在相關不確定性消除時累計已確認收入極可能不會發生重大轉回的金額。企業在評估累計已確認收入是否極可能不會發生重大轉回時,應當同時考慮收入轉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 同時第二十四條規定, 對于可變對價及可變對價的后續變動額,企業應當將其分攤至與之相關的一項或多項履約義務,或者分攤至構成單項履約義務的一系列可明確區分商品中的一項或多項商品。對于已履行的履約義務,其分攤的可變對價后續變動額應當調整變動當期的收入。 新收入準則下,包含現金折扣的交易金額,實際為包含可變對價的交易價格,最終實際交易價格需要購買方實際支付貨款時,才完全確認,企業在轉移商品所有權確認收入時,需要根據歷史回款情況等信息確認極可能會收回的價款,比如企業給予購買方的商業折扣為“2/10,1/20,N/30”,根據歷史以及其他信息企業預計客戶回款時間在10天內,那么2%的折扣不得確認為收入。 通過例子理解: 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一批器材,合同約定價款為113萬(含稅),為了加速回款,甲公司給予乙公司一定的現金折扣“2/10,1/20,N/30”,根據歷史經驗等預計客戶將在10日內付款,甲公司賬務處理如何? 首先新收入準則只是針對會計賬務處理,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依然按照稅法規定,與之前沒有差異,甲公司依然要按照100萬的不含稅價款向客戶開具發票,金額為100萬,增值稅稅額為13萬,價稅合計為113萬。 賬務處理上,2%的折扣款為113×2%=2.26萬,銷項稅額為13萬,主營業務收入為97.74萬。 借:應收賬款 110.74 貸:主營業務收入 97.74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 若企業估計有誤,乙公司在第18天支付貨款,那么實際享受的折扣款為1.13萬,賬務上需要確認1.13萬的主營業務收入,具體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111.87 貸:主營業務收入 1.13 貸:應收賬款 110.74 可以看出,新收入準則下,現金折扣造成的可變對價直接影響營業收入,折扣不再確認為財務費用,但是企業所得稅上依然是將折扣確認為當期損益在稅前扣除,這就造成稅會差異,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需要調整收入(折扣款),同時調整費用。費用和收入同時增加折扣款,應納稅所得額不變,但是匯算清繳時依然需要調整,營業收入調增之后,會影響相關費用的扣除限額(比如業務招待費,廣告宣傳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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