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10-26閱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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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購置的固定資產,沒有取得發票,賬務上應如何處理,根根合理的方式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費用可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呢?
固定資產賬務處理按照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初始入賬,持有期間計提折舊、減值,處置時點確認利得損失。稅務處理按照稅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無票取得的固定資產,一般情況下,計稅基礎無法確定,計提的折舊費用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賬務處理: 固定資產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于該項固定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 企業外購固定資產入賬不以取得發票為前提,按照采購成本入賬: 借:固定資產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 持有期間,根據固定資產所含經濟利益預期消耗方式選擇合適的折舊方式(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抵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等),計提折舊,同時根據固定資產的受益部分,確認相應的成本費用,具體會計分錄為: 借:管理費用/制造費用等 貸:累計折舊
稅法上,對于沒有取得發票的固定資產,一般計提的折舊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不得扣除,匯算清繳時,需要做納稅調增處理。 雖然稅法上,不準予扣除,但賬務上依然需要按照會計準則的規定,計提折舊,首先按規定計提折舊是會計準則的要求,其次折舊的計提能夠反應企業生產經營對固定資產的消耗,會影響企業每年的損益;同時,若不計提折舊,賬面上該項固定資產一直存在,企業一旦注銷就需要將賬面資產清零,這個過程,會涉及多繳納稅款。 特殊情況下,沒有發票的固定資產計提的折舊也可在稅前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征管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第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改為查賬征收后有關資產的稅務處理問題:(一)企業能夠提供資產購置發票的,以發票載明金額為計稅基礎;不能提供資產購置發票的,可以憑購置資產的合同(協議)、資金支付證明、會計核算資料等記載金額,作為計稅基礎。(二)企業核定征稅期間投入使用的資產,改為查賬征稅后,按照稅法規定的折舊、攤銷年限,扣除該資產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繼續計提折舊、攤銷額并在稅前扣除。(www.ws46.coM) 即核定征收改為查賬征收方式下,原核定征收期間取得的無票固定資產,可以根據購置資產的合同、協議、支付憑證等資料載明金額作為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改為查賬征收方式后,根據稅法規定的折舊方式和折舊年限,扣除已經使用應扣除的折舊金額后,就剩余年限繼續計提的折舊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舉例:甲公司2017年12月份購置一臺設備,價款為20萬,未取得發票,2020年年初企業賬務核算健全后改為查賬征收方式,根據稅法規定,該設備的最低折舊年限為10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預計凈殘值為0。企業按照10年計提折舊,該項固定資產的初始計稅基礎為20萬,2020年年初該設備的計稅基礎為20-2×2=16萬。自2020年改為查賬征收后,每年計提的2萬元的折舊費用,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實務中,還有一種特殊情況,對于在建工程,由于工程款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20年79號)第五條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即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計提的折舊在當年企業所得稅稅前可以扣除,但是需要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取得發票進行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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