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10-26閱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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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捐贈給其他單位或個人,賬務上應如何處理了,增值稅是否需要視同銷售,企業所得稅又應如何處理?
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給他人,并不滿足《企業會計準則14號——收入》收入的確認條件中的“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會計核算上并不確認收入。需要與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作為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以及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對外投資進行區別,作為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發放或對外投資,均有經濟利益流入企業,即有對價,會計核算上確認收入。 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直接將貨物的成本結轉至營業外支出。具體賬務處理如下: 借:營業外支出等 貸:庫存商品(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同類貨物不含稅售價或組成計稅價格×稅率)
庫存商品以成本對外結轉,增值稅方面需要視同銷售,并不是按照庫存商品的成本計算銷項稅額,而是根據同類貨物不含稅銷售價格乘以適用稅率確認銷項稅額,若沒有同類貨物售價的,則通過組價確認不含稅銷售額,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 成本利潤率),若相關貨物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組成計稅價格中還應該加上消費稅,組價方式下,銷項稅額為組成計稅價格乘以適用稅率。 增值稅方面,視同銷售確認了銷項稅額,則對應的進項稅額準予抵扣,比如企業外購商品無償贈送他人,對應的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企業所得稅方面,無償贈送他人貨物需要視同銷售,即企業所得稅與會計賬務處理之間存在差異,企業所得稅方面,需要確認視同銷售收入,會計做賬并未確認收入,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需要做納稅調增處理,調整視同銷售對應的收入。企業所得稅方面,確認的營業外支出,是否可以稅前扣除,需要進一步判斷,若屬于公益性捐贈則可以限額稅前扣除,不超過當年會計利潤總額的12%部分,準予當年稅前扣除,超過部分,準予結轉以后3個納稅年度內扣除;若不屬于公益性捐贈的條件,則不得稅前扣除,匯算清繳時需要調增無償捐贈對應的營業外支出金額。 (www.ws46.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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