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職場>股東借款長期掛賬其他應收款的3大風險
發布時間:2025-10-26閱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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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借款賬務上一般計入“其他應收款”,長期掛賬會造成其他應收款余額較大,引起稅務預警,同時股東借款長期掛賬還會面臨以下三個方面的風險。
1、視同股東分紅繳納個人所得稅 股東借款在年底尚未歸還且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需要視同分紅,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對于股東借款(借:其他應收款——某某股東 貸:銀行存款),財務年底要提醒股東歸還,實務中,若股東需要相關資金,可以選擇年底歸還后次年再借,但要做到年底賬面不留股東借款。若資金量較大,股東無法現金償還,可以考慮通過合法合規的交易抵償債務,比如股東將名下的車輛轉讓到公司名下等。
若股東借款實際屬于備用金性質,相關支出也用于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則需要取得相關合規票據在企業所得稅扣除。賬務處理上,若屬于備用金性質的借款,其他應付款二級明細科目不要寫某某股東,而計入“備用金”(借:其他應收款——備用金 貸:銀行存款)。 2、視同提供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股東無償借款,相當于公司為自然人股東提供貸款服務,需要視同提供金融貸款服務,按照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按照6%稅率計算銷項稅額(一般納稅人)或按照3%征收率計算應交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假設公司向某自然人股東提供100萬的無償借款,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為8%,視同利息收入為100×8%=8萬,企業為一般納稅人的情況下,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8×6%=0.48萬,需要繳納附加稅費0.48×12%=0.0576萬元,合計需要繳納稅款4800 576=5376元。(www.Ws46.com) 3、職務侵占 職務侵占,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股東借款一般情況下,不會上升到《刑法》中的職務侵占,但是若股東之間出現矛盾,或股東轉讓股權時,賬面上掛著較高的股東借款,其他股東自然不樂意,若借款還存在一些不合規的情況,可能會被其他股東上告為職務侵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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