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生活>勞動防護用品的選用與發放
發布時間:2025-10-28閱讀(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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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放管理 (1)安全部門負責。 ①向使用部門提供防護用品用具的使用標準。②監督檢查防護用品用具使用標準的執行情況。③監督防護用品用具的質量、使用和保管情況。④對防護用具(如氧氣呼吸器、過濾式防毒面具等)的使用人員組織培訓與考試。
(2)采購部門負責。 ①對已發布國家標準的用品用具,按國家標準采購、驗收、發放、保管。②對無國家標準的防護用品用具,應根據適用的原則進行采購、驗收、發放、保管。
(3)使用部門負責。 ①對已發布國家標準的防護用品用具,按國家標準領取、組織使用與保管。②對無國家標準的防護用品用具,按說明書組織使用與保管。③對專用防護用品用具的使用人員組織考試,不合格者應反復訓練,直到合格為止。
2.發放原則 (1)按崗位勞動條件的不同,發給員工相應的防護用品或備用防護用品用具。(2)對從事多種工種作業的員工,按其基本工種發給防護用品,如果作業時確實需要另供防護用品用具時,可按需要另供。(3)對易燃易爆崗位不得發給化纖工作服。(4)員工遺失個人防護用品用具,原則上不予補發;因工失去或損壞的防護用品用具,由本人申請、單位核實、經安全部門批準,給予補發處理。(5)企業應有公用的安全帽、工作服等供外來參觀、檢查工作人員臨時用。公用防護用品用具要專人保管,保持清潔。
3.發放標準的制定與執行 (1)按國家有關規定,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2)因生產需要或勞動條件改變需要修訂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時,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報安全部門審批后執行。(3)對過濾式防毒面具不規定使用時間,失效、用壞或不能用時,以舊領新。(4)新項目、新裝置試車前三個月,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報安全部門,安全部門制定防護用品用具暫行發放標準,由總經理審批后執行。項目投產六個月后,由使用單位提出使用報告意見,報安全部門修訂標準。(5)其他防護用品用具,由安全部門提出發放標準,總經理審批后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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