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10-28閱讀(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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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具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職責。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并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可以不設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礦山要根據可能發生的各類安全生產事故,及其應急救援工作的特點,分門別類制定科學合理、切實可行的應急預案,明確所屬有關部門的應急救援職責;有關作業崗位要制定崗位應急措施。礦山內部各級的應急預案在組織、程序、措施、資源等方面要相互銜接,形成完整、系統的安全生產應急預案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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