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10-28閱讀(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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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井口是否有保證人員和掘進的安全措施。
(2)井筒掘進前,應編制本井筒的鉆眼爆破圖表以指導施工。采用中深孔爆破時,孔深超過3.5m時,必須采用防水雷管,腳線不得有接頭。 (3)井筒掘進掛圈背板臨時支護時間不得超過1個月;錨噴臨時支護時,采用短段掘進及永久支護。
(4)井筒施工中,與井筒直接相連的各種水平線或傾斜的巷道口,要同時砌筑永久支護3~5m。 (5)定井架圈的圈距,由巖層軟硬程度而定。空幫距離一般不宜大于2m;采用錨噴支護時,其空幫距離不宜大于4m,并有防片幫措施。
(6)井筒過斷層距破碎帶10m前,必須加強瓦斯和涌水的探測等預防準備工作。 (7)井筒揭開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礦層時,是否采取了震動放炮措施。放炮時,人員是否撤至井外安全地帶,井口附近不得有明火及電源。放炮后,要檢查井口附近瓦斯情況,以便確定是否恢復送電。
(8)井壁厚度是否符合設計規定。 (9)在每一平方米的面積內,井壁局部的凸凹程度是否符合規定。
(10)鋼筋混凝土和混凝土井壁的表面是否出現露筋、裂縫、蜂窩等現象。 (11)施工期間,在永久井壁內留設的卡子、梁、導水管等一切設施,其外露長度不得大于50mm。不需要的調口、梁窩,均用不低于永久井壁設計強度的材料砌好。 (12)井筒在施工時所開鑿的各種臨時調用室(轉水站泵房、變電所、水倉等),凡是移交生產后不繼續利用時,在井筒竣工或礦井投入生產前,均要充填嚴密,并加封砌;若巖層穩定堅硬可不充填,可僅加封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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