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生活> (五)崩落采礦法及安全要求
發布時間:2025-10-28閱讀(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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崩落采礦法是隨著礦石的采出,有計劃地強制或自然崩落礦體上盤圍巖充填采空區的采礦方法。在回采過程中,不需要劃分礦房和礦柱,而是以礦塊為單元,按一定的順序進行連續回采。
崩落采礦法適用于地表允許崩落,礦體上部無較大的水體和流砂,礦石價值中等以下,不會結塊,品位不高,并允許有一定損失和貧化的中厚和厚礦體。尤其是對上盤圍巖能大塊自然冒落和礦體中等穩固的礦體最為理想。崩落采礦法主要有壁式崩落法、無底柱分段崩落法、有底柱分段崩落法和階段崩落法。
1.壁式崩落采礦法的安全要求 (1)應在設計中規定懸頂、控頂、放頂距離和放頂的安全措施。 (2)放頂前要進行全面檢查,以確保出口暢通、照明良好和設備安全。 (3)放頂時,禁止人員在放頂區附近的巷道中停留。 (4)在密集支柱中,每隔3~5m要有一個寬度不小于0.8m的安全出口。密集支柱受壓過大時,必須及時采取加固措施。 (5)放頂若未達到預期效果,應進行周密設計,方可進行二次放頂。 (6)放頂后應及時封閉落頂區,禁止人員入內。 (7)多層礦體分層回采時,必須待上層頂板巖石崩落并穩定后,才允許回采下部礦層。 (8)相鄰兩個中段同時回采時,上中段回采工作面應比下中段工作面超前一個工作面斜長的距離,且不得小于20m。 (9)撤柱后不能自行冒落的頂板,應在密集支柱外0.5m處,向放頂區重新鑿巖爆破,強制崩落。 (10)機械撤柱及人工撤柱,應自下而上、由遠而近進行。礦體傾角小于10°的,撤柱順序不限。
2.有底柱分段崩落采礦法和階段崩落法的安全要求 (1)采場電耙道應有獨立的進、回風道;電耙的耙運方向,應與風流方向相反。 (2)電耙道間的聯絡道,應設在入風側,并在電耙絞車的側翼或后方。 (3)電耙道位于礦溜井口旁,必須有寬度不小于0.8m的人行道。 (4)未修復的電耙道,不準出礦。 (5)采用擠壓爆破時,應對補償空間和放礦量進行控制,以免造成懸拱。 (6)拉底空間應形成厚度不小于3~4m的松散墊層。 (7)采場頂部應有厚度不小于崩落層高度的覆蓋巖層;若采場頂板不能自行冒落,應及時強制崩落,或用充填料予以充填。
3.無底柱分段崩落采礦法的安全要求 (1)回采工作面的上方,應有大于分段高度的覆蓋巖層,以保證回采工作的安全。若上盤不能自行冒落或冒落的巖石量達不到所規定的厚度,則必須及時進行強制放頂,使覆蓋巖層厚度達到分段高度的2倍左右。 (2)上、下兩個分段同時回采時,上分段應超前于下分段,超過的距離應使上分段位于下分段回采工作面的錯動范圍之外,且不得小于20m。 (3)各分段聯絡道應有足夠的新鮮風流。 (4)各分段回采完畢,應及時封閉本分段的溜井口。 4.分層崩落法的安全要求 (1)每個分層進路寬度不得超過3m,分層高度不得超過3.5m。 (2)上、下分層同時回采時,必須保持上分層(在水平方向上)超前相鄰下分層15m以上。 (3)崩落假頂時,禁止人員在相鄰的進路內停留。 (4)假頂降落受阻時,禁止繼續開采分層。頂板降落產生空洞時,禁止在相鄰進路或下部分層巷道內作業。 (5)崩落頂板時,禁止用砍伐法撤出支柱,開采第一分層時,禁止撤出支柱。 (6)頂板不能及時自然崩落的緩傾斜礦體,應進行強制放頂。 (7)鑿巖、裝藥、出礦等作業,應在支護區域內進行。 (8)采區采完后,應在天井口鋪設,加強假頂。 (9)采礦應從礦塊一側向天井方向進行,以免造成通風不良的獨頭工作面。當采掘接近天井時,分層沿脈(穿脈)必須在分層內與另一天井相通。 (10)清理工作面,必須由出口開始向崩落區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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