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生活>一、地下開采礦山安全生產的基本條件
發布時間:2025-10-28閱讀(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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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下開采礦山的井口和平硐,及其主要構筑物的位置,應不受巖移、滑坡、滾石、地表塌陷、山洪暴發和雪崩的威脅。井口標高應在歷年最高洪水位1~3m以上。
(2)主要井巷的位置應布置在穩定的巖層中,避免布置在含水層、斷層和受斷層破壞的巖層中,特別是在巖溶發育的地層的流砂中。若難以避開時,應由專門設計,并報主管部門批準。
(3)每個生產礦井,必須有兩個獨立的能上下人的直達地表的安全出口,兩個出口之間的距離不能小于30m;各個生產中段(水平)和各個采場,必須使兩個能上下人的安全出口與直達地表的安全出口相通。礦山兩個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中,如有一個出口不適于人員通行時,應停止坑內采掘工作,直至修復或設置新出口時為止。
(4)采礦方法和開采順序合理,并符合安全規程的要求。 (5)選用適應頂板特點的支護形式和器材,井下巷道斷面的寬度和高度應滿足生產和行人的要求。
(6)礦井有完整、合理的通風系統,采用機械通風;新礦井、新水平(區段)、新采區的開采,應按設計的要求形成通風系統,井下通風構筑物、設備設施的設置和質量,以及通風的風質、風量、風速,要符合礦山安全規程的要求。 (7)礦井開采的防排水、防塵、供水、供電、照明安全可靠,對開采中產生的噪聲、振動、有毒有害物質等有預防措施。
(8)提升運輸系統的安全保護和信號裝置齊全可靠,其設備的選擇、安裝、試運行要符合安全要求;按規定選擇電氣設備、儀器儀表,其安裝和保護裝置符合要求并安全可靠。 (9)尾礦和排土場的設置符合安全規程的要求。
(10)有自燃傾向的礦井需安裝完善的防火、滅火系統,消防器材、材料配置及數量要符合要求。 (11)按規定建立礦山救護組織,配備救護器材,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2)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健全,按要求設置安全管理機構,配置安全管理人員,對特種作業人員按規定進行教育培訓與考核,持證上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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