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生活>廠區的禁火區劃定條件
發布時間:2025-10-28閱讀(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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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工作的需要,在廠區內劃分固定動火區和禁火區。 (1)固定動火區。 固定動火區為允許從事焊接、切割、使用噴燈和火爐作業的區域。設立固定動火區應符合下列條件。
①距易燃易爆廠房、設備、管道等不能小于30m。 ②室內固定動火區應與危險源隔開,門窗要向外開,道路要通暢。 ③生產正常放空或發生事故時,可燃氣體不能擴散到固定動火區內;在任何氣象條件下,固定動火區內的可燃氣體含量必須在允許含量以下。來源: www.ws46.com
④固定動火區要有明顯標志,不準堆放易燃雜物,并配有適用的、數量足夠的滅火器具。 ⑤固定動火區的劃定,應由車間(科室)申請,經防火、安全技術部門審查,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批準。
(2)禁火區 一般認為在正常或不正常情況下都有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場所和存在易燃、可燃化學物質的場所均應劃為禁火區。 通常廠內除固定動火區外,其他均為禁火區。需要在禁火區動火時,必須申請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許可證。
禁火區內動火,應根據危險程度進行等級劃分,并根據危險等級確定相應的動火審批人,以確保動火的嚴肅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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