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職場>投資理財:投資者理財要有哪些權益保護意識
發布時間:2025-11-20閱讀(2)
在中國投資者的傳統觀念里,銀行是大而不倒的,有國家信用保證,因此大部分投資者都有盲目相信銀行的毛病。而一些銀行的工作人員為完成理財產品銷售業績,往往會說些帶有導向性的甚至與產品本身描述不符的話語,投資者常常信以為真,并在未看清楚產品說明和合同的情況下就把大名一簽。如若理財產品最終沒有虧損,則大家相安無事,而一旦出現產品虧損卻欲訴無門時,投資者才會恍然大悟,原來客戶經理說的話是不能當真的。

尤其是國際金融危機爆發以來,外資銀行銷售的大量的非保本、高風險理財產品,因大面積虧損引發了大量投訴,更是將外資銀行2007年以來急于搶占市場而粗放擴張的模式的弊端暴露無遺。為獲得更多的理財產品銷售收入,外資銀行當時發行了大量結構比較復雜的理財產品,或者直接代理銷售境外投行的產品,甚至一些外資銀行給客戶經理分配了幾乎難以完成的銷售任務。
在沉重的銷售任務下,客戶經理的角色定位更多變成了不惜采取任何方式將理財產品推銷出去的推銷員,而不再是給客戶提供專業投資意見的理財經理。當急于推銷的客戶經理遇上深信銀行專業能力、自身投資經驗缺乏的投資者時,其結果就是投資者買了連自己也搞不清楚的理財產品,銀行的銷售業績提升了,而后續的麻煩和糾紛也將接踵而至。
因此,在目前理財產品投資者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缺乏的環境下,投資者亟待提高權益保護意識。
一是投資者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依據是雙方簽署的合同,因此不管銀行客戶經理講得如何天花亂墜,投資者都應看清楚合同的具體規定,畢竟最終若產生糾紛對簿公堂時還是以合同為準。
二是投資者要相信客戶經理有足夠的動力去夸大理財產品的收益情況。可能客戶經理說的的確沒錯,在2007年以前,理財產品所投資的標的確實收益非??捎^。但投資者不要忘了問客戶經理最差的投資情形是什么,并在產品說明書中找出最差的投資情形的描述,然后問問自己是否能夠承受這樣的損失,千萬不要因為客戶經理說最差情形很少出現而忽略這個問題。事實上,金融危機爆發后,最壞最差的情形都出現了。
三是投資者在購買理財產品過程中要對關鍵信息錄音,其在發生糾紛時可作為維權的證據。尤其是如果投資者發現銀行方面作出有違產品說明書和合同約定的行為,比如原本可以贖回的理財產品,客戶經理用種種理由阻止贖回,那么投資者應該錄音作為證據,否則不但日后無法以銀行違反合同約定為由起訴銀行,即使去權威部門投訴也不能證明銀行的違約行為。
四是投資者購買銀行理財產品后應持續保持關注,尤其是可提前贖回的理財產品,應關注理財產品投資的資產價格波動情況,一旦發生不利情形,投資者可及時贖回理財產品,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
五是勿把銀行的結構性存款當成存款,勿把銀行代銷的保險以及銀行代理的黃金交易當作理財產品。結構性存款實質上是理財產品,通常會嵌入期權掛鉤匯率等,風險比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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