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25-11-20閱讀(5)
1、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jù)租賃物的性質(zhì)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承租人應(yīng)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yīng)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的性質(zhì)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zhì)使用租賃物,是承租人的基本義務(wù)。
3、承租人未合理使用租賃物,需要向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致使租賃物嚴重受損的,出租人有權(quán)向承租人提出解除合同以及賠償損失的請求。
4、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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