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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5-11-25閱讀(2)
應該如何認定家庭暴力中的當防衛行為
一、應該如何認定家庭暴力中的當防衛行為
一、認定防衛行為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以足以制止并使防衛人免受家庭暴力不法侵害的需要為標準。

二、根據施暴人正在實施家庭暴力的嚴重程度、手段的殘忍程度,防衛人所處的環境、面臨的危險程度、采取的制止暴力的手段、造成施暴人重大損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庭暴力的嚴重程度等進行綜合判斷。
同時應當充分考慮案件中的防衛因素和過錯責任。
對于長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憤、恐懼狀態下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為了擺脫家庭暴力而故意殺害、傷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為具有防衛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顯過錯或者直接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二、家庭暴力問題該如何認定
第一,家庭暴力行為的主體范圍:對家庭暴力的認定并不單指夫妻之間的暴力,還包括對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員實施的暴力。
第二,家庭暴力的表現形式為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
第三,家庭暴力的構成要件:行為人實施的家庭暴力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傷害后果,達到一定程度的,才可認定為家庭暴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三、家庭暴力離婚的賠償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實施家庭暴力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賠償主要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失賠償。涉及物質損害賠償,應當以賠償實際損失為標準;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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