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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5-11-25閱讀(2)
對于婚約解除后彩禮應如何處置
一、對于婚約解除后彩禮應如何處置
彩禮在給付時應當認定為附條件的贈與。一旦婚約解除,接受彩禮一方構成不當得利,應當返還彩禮。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依據,有損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當得利的法律事實發生以后,就在不當得利人與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間產生了一種權利義務關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權請求不當得利人返還不應得的利益,不當得利者有義務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解除婚約之后訂婚彩禮是否要還
解除婚約之后,訂婚彩禮應當返還給男方,如果雙方已經同居生活的,則用于共同生活所消耗掉的部分不需要返還,但需要返還剩余的部分。
《民法典》的司法解釋規定,如果最終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女方應當返還。
彩禮其實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所附條件就是雙方締結婚姻關系,解除了婚約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系,則所附條件沒有成立,贈與自然就可以撤銷,所以彩禮應當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
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三、如果雙方沒結婚彩禮如何去處置
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可以要回給女方的彩禮。對于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除非雙方領取結婚證后未共同在一起生活,或者男方給女方彩禮后導致生活困難,這兩種情況下,也可以向女方要回給付的彩禮。其他情況一般要不回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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