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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5-11-25閱讀(0)
重溫《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

緬懷英雄烈士,捍衛(wèi)英烈榮光
--重溫《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
習近平總書記說:“一個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沒有英雄,一個有前途的國家不能沒有先鋒。包括抗戰(zhàn)英雄在內的一切民族英雄,都是中華民族的脊梁,他們的事跡和精神都是激勵我們前行的強大力量。”面對社會上有些人丑化、詆毀英雄烈士的惡劣現象,《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以下簡稱《英雄烈士保護法》)為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提供強有力的保護。
又是一年清明節(jié),讓我們一同緬懷先烈,重溫《英雄烈士保護法》,以法律之盾守護英烈精神,以正義之名捍衛(wèi)英烈榮光。

2018年4月2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全票通過了《英雄烈士保護法》,并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英雄烈士保護法》重在宣示國家和人民永遠銘記、尊崇一切為國家和民族作出犧牲和貢獻的英雄烈士,表明捍衛(wèi)英雄烈士的鮮明價值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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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雄烈士的范圍
《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條表明國家和人民永遠尊崇、銘記英雄烈士為國家、人民和民族作出的犧牲和貢獻;同時規(guī)定了英雄烈士的范圍:近代以來,為了爭取民族獨立和人民解放,實現國家富強和人民幸福,促進世界和平和人類進步而畢生奮斗、英勇獻身的英雄烈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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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雄烈士的紀念日
1.9月30日烈士紀念日

2.清明節(jié)
3.重要紀念日
該法還規(guī)定,國家建立健全英雄烈士祭掃制度和禮儀規(guī)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英雄烈士遺屬祭掃提供便利;引導公民參加瞻仰英雄烈士紀念設施、集體宣誓、網上祭奠等多種形式的紀念活動;英雄烈士在國外安葬的,駐該國外交、領事代表機構應當結合駐在國實際情況組織開展祭掃活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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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守護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受法律保護。

那些行為是違法行為?
1.歪曲、丑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
2.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3.將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變相用于商標、商業(yè)廣告,損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
4.宣揚、美化侵略戰(zhàn)爭和侵略行為。
5.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huán)境和氛圍的活動。
6.侵占、破壞、污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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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會共同守護
在發(fā)現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和其他違反《英雄烈士保護法》規(guī)定的行為時:
1.公安、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網信、市場監(jiān)督管理、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及時處理。
2.英雄烈士的近親屬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英雄烈士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依法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網信、公安等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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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觸犯,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民事責任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恢復名譽等。
2.行政責任
對于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根據不同情況,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侮辱、誹謗他人,第二十六條尋釁滋事的規(guī)定處罰。
3.刑事責任
2021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九十九條之一:“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昨天你用生命捍衛(wèi)我們,今天我們用法律保護你。”在清明節(jié)到來之際,讓我們一起緬懷英烈,以法律的名義共同守護英烈榮光,讓英烈精神代代相傳。
來源:東莞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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