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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5-11-25閱讀(1)
什么是侵權責任法中的無過錯責任原則?
在我們的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中,經常會看到各種各種的歸則原則,比如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以及過錯推定原則,若沒有經過深入一點的研究,這幾個原則可能讓普通大眾有些迷惑的,在生活中遇到相關的侵權案件,不知究竟該歸屬于哪一種歸則原則,很可能嚴重影響我們的生活質量及安全。今天我們主要來分析一下,什么是無過錯責任原則,搞懂它的法律內涵,讓我們大家能夠在法治的軌道上平平穩穩的生活和工作。有時因為自己的不懂法,對法律知之甚少,可能經受了很大的代價及磨難,在法治社會了解和熟悉法律是至關重要的。

采用成文法的方式,很大程度上能夠保證大家的生活安全及合理的未來預期,因為法律的明確規定及確切的含義,使我們能夠明白法律的具體操作及相應后果,因此能夠合理的安排自己未來的生活。就像此次修改了民間借貸的利息保護上限,讓我們在進行各種各樣的民間借貸活動時,能夠有合理的預期,然后決定自己的各種經濟活動。懂得法律的具體規定,讓我們高枕無憂,為生活插上了安全的擋箭牌。在這樣便利的時代背景下,我們很少會因為找不到法律的途徑而苦惱,因為咨詢不到專業的回答而躊躇不前,最簡單的我們可以上網搜索,購買法律書籍答疑解惑,咨詢律師朋友解決疑慮。

首先,我們簡單介紹一下什么是無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場合,以已經發生的損害后果作為價值判斷標準,與該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的行為人, 法律不問其有沒有過錯,都要求行為人要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歸則原則。在侵權責任法的領域,一般情況下是以過錯作為歸責原則的,這也是符合大家的常識的,這就像刑法領域一般處罰故意犯罪的為主,過失犯罪為輔。無過錯責任原則它歸責的價值判斷標準,是已經發生的損害后果,而不考慮有沒有過錯,也就是排除過錯作為承擔侵權責任的一種歸責方式。

無過錯責任原則,確定需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考慮的不是過錯,而是損害的事實,當人如果不存在損害事實,也就談不上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有了損害,就有責任,反之就沒責任,這樣的標準簡單、明了,這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客觀標準,而過程主要涉及的是當事人的主觀心理。在侵權法領域內,對于無過錯責任原則有無過錯的態度的認識存在幾種爭議,事實上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基本內涵是以損害結果來確定責任。在這樣的前提下,我們才可以具體談一談無論有無過錯或者不以行為人的過錯作為責任構成要件的歸責標準。

在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歸責的情況下,因為過錯不再是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決定責任構成的基本要件是因果關系,至于當事人之間有無過錯及過失,這一般是作為法官確定侵權責任大小的酌定情節。當損害結果與違法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時,侵權責任即為構成。沒有因果關系的存在,我過錯責任原則就沒有適用的場合和空間。由于無過錯責任原則相對于一般情形下的過錯歸則原則屬于特殊得規定,因而在民法典第1166條規定,僅在右法律規定時,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進行歸責。如果沒有法律規定,確定侵權責任就不能適用無錯誤責任原則。

為什么要在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中確立無過錯責任原則,其根本目的還是在于切合實際真正的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更好的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這也是充分的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在民事領域內得以深入的貫徹落實。促使那些從事高度危險活動和管領高度危險物的人,以及產品生產者和銷售者,環境行為人和動物的飼養人、管理人等這些行為人,要對自己的工作高度負責, 謹慎小心的從事,切實的改進和提高技術安全措施,提高自己的工作質量,竭盡所能的保障周圍人員、環境的安全,高度的做到法律規定的注意義務,維護人們的合法權益。

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基本核心思想,就在于使無辜損害由國家和社會合理的進行負擔,保護受害人的切身利益。可以說,無過錯責任原則的貫徹落實以及適用,它主要的意義就是要加重行為人的責任,使受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更容易實現,受到損害的權利及時得到救濟,讓行為人在從事相關領域的民事行為時,事先給你提出高度的注意要求,督促你謹慎行事。在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況下,受害人當然更不用證實加害人的過錯,在實踐中,加害人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所引起,實屬不易。通過這樣的一個歸責方式,把受害人置于更為妥善的保護之中。

這大概就是我們要講的無過錯責任原則,以此分享給大家,多學法律少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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