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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經算婚姻是怎樣算的(易經中的風俗)

發布時間:2026-01-22閱讀( 7)

屯,六二,屯如,邅如,乘也班如;匪寇,婚媾;女子貞不字,十年乃字。

蒙,九二,包蒙,吉,納婦,吉,子克家。

六三,勿用取女,見金夫,不有躬,無攸利。

小畜,九三,輿說輻,夫妻反目。

賁,六四,賁如,皤如,白馬翰如;匪寇,婚媾。

恒,六五,恒其德,貞。婦人吉,夫子兇。

既濟,六二,婦喪其茀,勿逐,七日得。

婚字最早見于小篆。

易經中的風俗——結婚的歷史

婚字小篆

小篆,是在秦始皇統一中國后(前221年),推行“書同文,車同軌”,統一度量衡的政策,由丞相李斯負責,在秦國原來使用的大篆籀文的基礎上,進行簡化,取消其他的六國文字,創制了統一文字的漢字書寫形式。一直在中國流行到西漢末年(約公元8年),才逐漸被隸書所取代。

昏甲骨文

易經中的風俗——結婚的歷史

甲骨文從日在人下,示日落意。

昏字金文大篆

易經中的風俗——結婚的歷史

金文字形像一個人張口嚎哭,耳表示"取",嫁娶,手表示牽手,腳表示新娘出門。造字本義:女子出嫁,由他人打傘、牽手,前往夫家,因不舍娘家而嚎哭。

女字甲骨文

易經中的風俗——結婚的歷史

甲骨文“女”字像女子兩手胸前交叉、屈膝而跪的形狀。或于頭部加一橫畫以示其頭飾,更顯女性特征。有的甲骨文在臂彎位置加兩點表示乳房,寫成“母”或“每”。春秋金文屈膝而跪之狀已不顯,戰國文字承襲春秋金文,但筆勢略有變化。隸書已將屈膝之豎筆變為一橫筆,為楷書所本。本義指女性,能生育、哺乳的人類中雌性。金文、承續甲骨文字形。篆文承續金文字形。隸書嚴重變形,以致“人”形消失,“手”形消失。與“男”相對。翏生盨“翏生眔大?其百男百女千孫。”《易·序卦》:“有男女,然后有夫婦。”這種意義的“女”讀為“nǚ”。從女性引申出以女嫁人義。如《國語·越語上》:“請句踐女女于王,大夫女女于大夫,士女女于士。”第二個“女”作動詞,以女嫁人。這種意義的“女”讀為“nǜ”。甲骨文“女”或讀為“母”。如《合集》94:“隹(唯)女庚韋(害)子安。”(只有母庚害子安)“女”或通“汝“,用作第二人稱代詞,相當于“你”。如令鼎:“余其舍女臣十家。”(我給你十家奴隸)又如《詩經·魏風·碩鼠》:“三歲貫女,莫我肯顧。”(養你三年,不肯照顧我)。

易經中的風俗——結婚的歷史

婚”字本來寫作“昏”。“昏”為會意字,表示太陽落下去了,本義為“黃昏”。《說文解字》:“娶婦以昏時。”(娶妻子要在黃昏的時候。)由此引申出“結婚”義。《詩經·邶風·谷風》:“燕爾新昏,如兄如弟。”《漢書·晁錯傳》:“男女有昏,生死相恤。”以后,又造出一個“婚”字來專門表示它的“結婚”這一義項。

媾形聲字。從女,冓聲。甲骨文“冓”本像兩魚相遇之形,參“冓”字條。西周金文“媾”或從頁冓聲。《說文》:“媾,重婚也。”本義是重疊交互為婚姻。《易·屯》六四:“乘馬班如,求婚媾。” (騎馬回旋,求婚姻)西周金文多次出現“婚媾”一詞。殳季良父壺:“用亯(享)孝于兄弟、婚?(媾)、諸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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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字甲骨文

易經中的風俗——結婚的歷史

易經中的風俗——結婚的歷史

甲骨文「婦」字最早只作「帚」,「帚」字既讀zhǒu,系以「掃帚」表示主內持家的婦人。後又加「女」旁,強調婦為女性。金文以下都是從女、從帚,在六書中屬於會意。

妻,會意字。甲骨文中的“妻”字(圖1)從又持女發,即由“每(女子生育)”和“又(抓)”組成,會奪女(搶親)為妻之意。西周金文中的“妻”字(圖6)所從“又”與上部發形交叉,后上部逐漸聲化為“甾”。戰國文字中的“妻”字(圖9)多從女從甾聲,后發展為《說文解字》古文中的“妻”字(圖11)。到秦文字時期,“妻”字(圖10)女發或作“Ψ”形,為《說文解字》篆文中的“妻”字所本(圖12)。《說文解字》篆文中的“妻”字由手把頭發梳成三束發式的示意圖和“女”構成。三束發式是周代已婚女人的典型發式,整個字的意思是梳三束發式的女人,由此產生妻子的含義。“Ψ”形隸變作“十”形后,“妻”字如圖13所示,以后字形是其變體。隸變后楷書寫作“妻”。 [2-3] [7]

易經中的風俗——結婚的歷史

甲骨文的妻字左邊是一個頭發豎起的女子,旁邊有一只手。這像是有人用手去抓女人的頭發,像上古時代搶奪別的部落的女子作為妻,是古代搶婚的遺跡。

易經中的風俗——結婚的歷史

妻字金文

易經中的風俗——結婚的歷史

金文的形體像有人用手在給這個女子梳頭,梳頭以后給她的頭上插上發簪。女子頭上的發簪,叫“笄(jī)”。女子十五歲行笄禮,表示女子成年,可以出嫁了。當一個女孩兒還沒有出嫁的時候,她是一個斂手屈身跪坐的形象;一旦要出嫁,成年的標志,就是把頭發挽起來,插上發簪。

妻字小篆

易經中的風俗——結婚的歷史

小篆當中的“妻”字。《說文解字》編撰者許慎認為,“妻”就是婦人,是跟丈夫保持一致的人,由下部的“女”、上部的“屮”和中間的“又”這三部分會意。

屮字甲骨文

易經中的風俗——結婚的歷史

屮 的本義是像草木剛從土里長出來的樣子,妻子作為丈夫的配偶,應該像草木生長那樣積極向上,努力跟丈夫保持一致;“又”是手的意思,就是說做妻子要做事,負責給家里人縫衣做飯,贍養老小。

又的甲骨文

易經中的風俗——結婚的歷史

在舊石器時代早期和中期,人們通過血緣關系維持著家族內部的關系。在血緣家族內部,婚姻按照輩數來劃分,同一輩分的人互為夫妻。而在不同輩分之間則不通婚,實行的是群婚制。這樣一個家族就是一個社會集團和生產單位。內部兩性有分工,男性狩獵,女性進行采集和撫育小孩。家庭財產的出現,伴隨而來的是圖形文字的出現,用于記錄事件及數量。巖畫及結繩記事就出現于這個時期。

易經中的風俗——結婚的歷史

大約在四、五萬年前,當由古人進化為新人時,中國原始社會就進入了母系氏族社會,在考古學上屬于舊石器時代晚期。到距今大約一萬年左右時,在考古學上屬于中石器時代或屬于新石器時代初期。

易經中的風俗——結婚的歷史

母系社會是按母系計算世系血統和繼承財產的氏族制度,是氏族社會的第一階段。在 母系氏族制形成時是禁止內婚的,氏族成員進行族外群婚。因為實行族外婚制,子女跟隨母親,因此是無父無夫的國度。婚姻制度由群婚轉向對偶婚,形成了比較確定的夫妻關系。在生活時代有限的原始社會下,氏族是人們賴以生存的基礎,血緣關系是維系氏族成員的紐帶,互相保護,并按性別和年齡進行分工。青壯年男子擔任狩獵、捕魚和防御野獸等任務;女性擔任采集食物、燒烤食品、縫制衣服,養育老幼等繁重任務;老人和小孩從事輔助性的勞動。

易經中的風俗——結婚的歷史

母系氏族社會,生產資料歸集體所有,集體勞動,共同使用勞動產品。無論是陶瓷,還是倉庫,這都是公共的,氏族成員死后,隨葬品也差別不大。財產由集體繼承,如永寧納西族,祖母死后,氏族的財產如故,仍是母系氏族的財務,實際上是其子女集體繼承。到于她個人的衣物和裝飾品,有些用于隨葬,有些歸其女兒使用;舅舅的衣飾由外甥繼承,女男在財務上是平等的,都有繼承權。

但是,男子的財產不能,也不可能傳給他的子女,因為后者是外氏族的成員。

生產力的提高,食物來源的豐富,智力進一步提高,象形文字在母系氏族社會隨之產生。

隨著農業和畜牧業在生產中的地位的提升,男性逐漸取代女性取得了社會的主導地位,父系氏族公社形成了。在父系氏族公社內,出身和世系按男子的系統計算,實行父系財產繼承制。夫居婦家制度變成了婦居夫家制,不穩定的對偶婚逐步向一夫一妻制或一夫多妻制過渡。婦女的地位逐漸下降,父系氏族首領改由男子擔任,氏族議事會由各大家族的族長組成,原來由全體成年男女參加的氏族議事會,如今由全體成年男子參加。

易經中的風俗——結婚的歷史

伏羲氏變革婚姻習俗,倡導男聘女嫁的婚俗禮節,使血緣婚改為族外婚,結束了長期以來,子女只知其母不知其父的原始群婚狀態。說明伏羲氏生活于母系社會晚期,父系社會早期。距今時間,最晚不低于五六千年。

易經中的風俗——結婚的歷史

隨著生產力的進一步提高,隨著父系社會一起涎生的是國家。部落之間融合擴大,國家誕生了。國家的建立標志著文字的成熟,文化的豐富。

文字的發明演變史,同時也是人類婚姻制度的發展改革史。所以,婚姻愛情成為了人類的主旋律。

人類社會發展初期,是內婚制,群婚制。發展到了母系氏族社會,實行族外婚制,不管是搶婚還是走婚,都是在日落后進行的。所以最初的婚姻的婚字是昏。不管是母系氏族社會還是父系社會,都是男性在外狩獵,女性在家從事種植等工作。男主外,女主內,這種模式萬年有之。所以,女字在外形上看是屈膝而跪之狀。妻字是多發的女子在家天天種地之狀。

媾字就是兩條魚交合,游戲之狀。

并且隨著朝代的更替,生產力的進步,文字進一步演化為今天的形狀。西周時期是中國有確切紀年的開始,生產力的高速度發展,伴隨的是女人在父系社會地位變得更加依附于男性。女性地位的弱勢,在文字上明顯地表現出來。

比如媾字地小篆由原來的兩條游戲的魚變為了女性居于深宅大院內,大門不出,二門不邁,不再種植勞動,打掃衛生。由原來的連合、交好多義之詞變為了,屈從于男人之下的雌雄交配之義。易經中:賁,六四,賁如,皤如,白馬翰如;匪寇,婚媾。而現代詞語中卻是交媾、媾合。

摩梭人生活在云南省西北,四川、云南交界處風光秀麗的麗江市瀘沽湖畔,人口約五萬,有自己的本民族語言,但沒有文字。瀘沽湖以其獨特的摩梭風情和秀麗的山水風光聞名于世。

易經中的風俗——結婚的歷史

在金沙江東部的云南省寧蒗縣以及四川鹽源、木里等縣,人口約四萬余人。寧蒗境內摩梭人口15000多人,主要聚居在瀘沽湖畔的永寧壩子。

易經中的風俗——結婚的歷史

摩梭人是一個未識別民族,該族群在國家的整個識別過程中,并未經中央政府以公告的方式宣告民族族別身份。

走婚是摩梭人最具代表性的婚俗,流行于永寧摩梭。

“阿肖”是瀘沽湖摩梭人中有情愛關系的男女雙方的互稱,彼此又稱“肖波”“阿肖”婚姻的顯著特點是:親密的伴侶之間不存在男娶女嫁,男女雙方仍然屬于自己原有的家庭。婚姻形式是男方到女方家走訪、住宿,次晨回到自己家中。因為是由男方的“走”而實現的婚姻,所以當地人又稱這種關系為“走婚”。雙方所生子女屬于女方,采用母親的姓氏,男方一般不承擔撫養的責任。一個男子或一個女子的“阿肖”數目或有多有少。雙方的“阿肖”關系不是固定不變的。

有些摩梭人會與伴侶以正式的婚禮結合,但與父系社會的一夫一妻(摩梭人稱為“一妻一夫”)關系有所不同。正式結婚的妻夫大部份為招婿入贅,少數是女方外嫁。丈夫稱為“汗處巴”,妻子稱為“處咪”。婚后未必會同居,有不少正式結婚的摩梭人仍然居于自己所屬的母系家庭,財產亦分別屬于各自的母系家庭,女男亦由母系家族成員照顧。即使同住,母系家庭成員亦會幫忙照顧自己的女男,自己亦會幫忙照顧自己或配偶的甥兒、侄兒,經濟方面仍然以自己的母系家族為主。

這種夫妻關系解除亦較主流社會的夫妻關系自由,大部份沒有登記注冊,若雙方感情轉淡,或娶媳招婿的家族已有繼承人和足夠勞動力,只要經過家族同意就可解除婚姻關系,男入贅時女男歸女家,女嫁人時女男歸男家,亦有視乎實際情況協商的。婚姻解除后,雙方可各自與他人走婚,人們亦不會歧視他們。

拉伯的摩梭人與普米族、納西族、漢族與藏族雜居,受外界文化影響較深,加上村寨間地理疏隔難以走婚,故此奉行一妻一夫。他們“阿伯”稱呼父親,“阿烏”只用以稱呼舅舅,并無父親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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