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民俗> 大宋之神級提刑官(古代規定“前貧賤后富貴”不能休妻)
發布時間:2026-01-22閱讀( 9)

自從有了互聯網,以往“家丑不可外揚”的一些家庭矛盾,或者是家人在道德品質上的瑕疵,時不時地被人在網上傳播。究竟是時代變了,觀念變了,還是生活方式的變化導致出現諸如此類的現象?其實,古代也有人不惜將配偶的不當行為報官,由于封建社會的法規對婦女保護較弱,因此“報官”者以婦女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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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古代有網絡
古代沒有互聯網,更加沒有論壇、微博之類能讓個別對婚姻不滿者向大眾曝光配偶不當行為的平臺,但也有古人“沖冠一怒”,想盡辦法討個公道,而且不惜毀掉配偶的事業和前途。
《宋史·陳烈傳》記載,福州侯官(今閩侯縣南通鎮陳厝村)人陳烈生性耿介,恪守古禮,其為人被歐陽修、司馬光等人推崇,仁宗時任福州州學教授。如今的教授是高等教育體系下的一種職稱,而在宋代,教授作為一種官稱、職銜長期存在。比如在北宋太宗至道元年(995年)正月時,為了體現皇太子、皇子、皇侄、皇孫等近支皇族間的地位差別,中書門下(政事堂)提議將教授皇侄、皇孫的學官教師的職務,定名為“皇侄、皇孫教授”。
陳烈品行端正,動靜皆依古禮,即使對待童仆亦如賓客。鄉里人都尊敬他,每教訓子女必以陳烈言行為楷模,凡民間辦理婚、冠、喪、祭諸典,都要向他請教,博學如陳襄、劉彝等也都向他求教。其門下學生常常有數百人之多,與陳襄、鄭穆、周希孟被時人稱為“海濱四先生”。放在現代,陳烈的公眾形象也是大眾的道德楷模。但是,陳烈的妻子偏偏就向官府告狀,要求朝廷免去他的官職。
事發于嘉祐三年(1058年),翰林學士歐陽修上奏夸獎一番陳烈的才學和品行,然后說讓陳烈在當地教學,實在是屈才了,而且也不足以展現朝廷宏揚賢德之風。皇上一聽,如此才富五斗、品行高潔之人,應該調到朝廷任職,于是就任命陳烈到國子監任直講。國子監直講是官名,宋初為國子監講書,太宗淳化五年(994年)改為國子監直講。
此時,福建提刑王陶提出了不同意見,他上書說,陳烈的妻子林氏因為夫妻不和而告到官府,要求免去陳烈的官職。把家庭矛盾鬧到官府,還要毀去丈夫的前途,這和當今一些人利用網絡自曝家丑有共同點。若是古代有互聯網,估計林氏也不屑于跑到官府遞狀子了,直接發網文控訴丈夫是假道學就行了。
那么陳烈究竟做出什么事,讓妻子不惜告官呢?王陶說:“烈以妻林氏疫病瘦丑,遣歸其家,十年不視,為林所訟,乞奪所受恩。”用白話文說,就是陳烈嫌棄妻子染病后又瘦又丑,把妻子送回老家,10年都未見面。
林氏控訴陳烈一事發生于宋代,陳烈不用面對互聯網時代網民鋪天蓋地的斥責,官家也不用面臨社會輿論壓力,事情也就能在小范圍內解決。司馬光上書說,陳烈確實是守節之士,應該加以保護,如果夫妻之間不和諧,讓他們協議離婚就行了,沒有必要因為這點事兒就為難陳烈。陳烈一生清廉,任教授職時,凡鄉里贈送,一律退回不受,家有余財,還拿出來救濟貧窮者。因此,朝廷也沒有因為林氏的告狀而為難陳烈。
唐代規定可“和離”
像林氏這樣到官府告狀,要求罷免丈夫官職的,在古代是鳳毛麟角。封建社會男女并不平等,女性的合法權益并不像現代一樣有完善的法律來保護,就連婚姻也是如此。古代法規中涉及婚姻的條款,對女性的保護相對比男性要弱。
《孔雀東南飛》中,廬江府小吏焦仲卿的妻子劉氏,被仲卿的母親驅趕回娘家,她發誓不再改嫁。但她娘家的人一直逼著她再嫁,她只好投水自盡。焦仲卿聽到妻子的死訊后,也吊死在自己家里庭院的樹上。這一悲劇中,焦母逼兒子休妻的依據就是漢朝著名的“七棄三不去”原則。
“七棄”出自漢代《大戴禮記》,是男子休妻的標準,“三不去”則是不能休妻的情況。“七棄”指的是:不順父母、無子、淫、妒、有惡疾、多言、盜竊。焦母逼迫兒子休妻,就是她認為兒媳“不講禮節,一舉一動全憑自己的意思”,也就是不順父母。
至于“三不去”,則屬于對婦女的保護,包括:有所娶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后富貴。其中“有所娶無所歸”指的是結婚時女方父母健在,休妻時已去世,原來的大家庭已不存在,休妻等于是讓女方無家可歸;“與更三年喪”指的是女方和丈夫一起為父親或母親守孝三年,這樣的婦女不能被休;“前貧賤后富貴”指的是男方娶妻的時候沒權沒錢、家境貧寒,后來才發達了、富貴了,就不能休妻。從“七棄三不去”可以看出,封建社會在婚姻方面的規定對女性極為不利,但也有其值得肯定的一面,比如“前貧賤后富貴”。當然并不能說古代的規定比現代好,別忘了古代可以納妾,所以“前貧賤后富貴不可休妻”只是保護了原配的地位。
相較于漢朝,唐代法律中出現“和離”的條款。《唐律·戶婚》規定:“諸犯義絕者離之。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疏議》對其解釋為:“若夫妻不相安諧,謂彼此情不相得,兩愿離者,不坐。”當然,《唐律》也沿襲了漢朝的“七棄三不去”,只不過“七棄”改稱“七出”。
“和離”規定的“彼此情不相得”,更類似現在的“夫妻感情不和”。“和離”的后果是“兩愿離者,不坐”,這證明唐朝還是限制離婚的,因為從這句話可以看出,如果不是“兩愿離者”,那么有一方可能要“坐”,也就是要坐牢了。《唐律》中規定,“諸妻無七出及義絕之狀而出之者,徒一年半”,意思為女方無“七出或義絕”的行為而男方休妻,男方要被判刑一年半。
宋朝的法律也有保護婦女的規定。比如“夫出外三年不歸,聽妻改嫁”,指的是丈夫離家三年了還沒消息,妻子有權利改嫁。《宋刑統》還規定:“夫妻不相安諧和離者,不坐。”在宋代,離婚、再嫁現象比以前增多不少。
明朝《大明律》和清代《大清律例》都規定了“和離”的條款。古代“和離”的后果與現在有相同的也有不同的,相同的是雙方婚姻關系解除,都可以合法再婚。不同的有兩處:一是子女由父親承擔撫養義務,從父姓,歸入父宗;二是家庭財產一般歸男方所有,“和離”也不得分割財產,但清代規定“凡夫與妻不和離異者,其女現在之衣飾嫁妝,憑中給還”,也就是說妻子可帶走嫁妝。
“一別兩寬”顯體面
宋代釋普濟所著《五燈會元》云:“僧問:‘化城鑒如何是各尚家風?’曰:‘不欲說。’曰:‘為甚如此?’曰:‘家丑不外揚。’”明朝馮夢龍所著《醒世恒言》卷八:“家丑不可外揚,倘若傳互外邊,被人恥笑,事已至此,且再作區處。”
古代名人也有婚變,比如宋代女詞人李清照。紹興二年(1132年),李清照到達杭州,孤獨無依之中,再嫁張汝舟。張汝舟早就覬覦她的珍貴收藏,當婚后發現李清照并無多少財物時,便大失所望,隨即不斷口角,進而謾罵,甚至拳腳相加。張汝舟的野蠻行徑,使李清照難以容忍。后發現張汝舟還有營私舞弊、虛報舉數騙取官職的罪行。李清照便報官告發了張汝舟,并要求離婚。經查屬實,張汝舟被除名。李清照雖被獲準離婚,但宋代法律規定,妻告夫要判處2年徒刑,經翰林學士綦崇禮等親友的大力營救,李清照被關押9日之后獲釋。
家丑不可外揚,廣而告之的畢竟是個別,也是被逼得走投無路了。與古代相比,現代的婚姻自由顯得如此珍貴。有人在離婚時各自表達對對方的祝福,一個說“一別兩寬”,另一個說“各生歡喜”,表現了各自的氣度。

“一別兩寬,各生歡喜”出自古人手筆。敦煌莫高窟出土的唐代《放妻書》云:
蓋說夫妻之緣,伉儷情深,恩深義重。論談共被之因,幽懷合巹之歡。凡為夫妻之因,前世三生結緣,始配今生夫婦。夫妻相對,恰似鴛鴦,雙飛并膝,花顏共坐;兩德之美,恩愛極重,二體一心。三載結緣,則夫婦相和;三年有怨,則來仇隙。若結緣不合,想是前世怨家。反目生怨,故來相對。妻則一言數口,夫則反目生嫌。似貓鼠相憎,如狼羊一處。既以二心不同,難歸一意,快會及諸親,以求一別,物色書之,各還本道。愿妻娘子相離之后,重梳蟬鬢,美掃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選聘高官之主,弄影庭前,美效琴瑟合韻之態。解怨釋結,更莫相憎;一別兩寬,各生歡喜。三年衣糧,便獻柔儀。
類似的《放妻書》,敦煌出土了十二份。上邊的這份《放妻書》不但對妻子送上祝福,還奉上三年的花費。俗話說,清官難斷家務事。夫妻之間的是是非非,只有當事人知曉。為對方送上一份祝福,自己的人生也更為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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