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24-01-19閱讀(13)
“朝九晚五”指的是早九點到晚五點,標準工時制下的八小時工作時間;
“朝九晚六”指的是早九點到晚六點,標準工時制下的八小時工作時間中多出一小時的午餐&午休時間。

那么問題來了,這一小時算不算工作時間??是根據(jù)這一小時是否工作來判定么?
這里的午餐&午休時間實質(zhì)上是勞動法上所稱的“工作間歇休息時間”,?指勞動者在工作日的工作時間內(nèi)享有的必要休息和用餐時間。?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勞動者一定的休息時間和用餐時間。
實際生活中,根據(jù)用人單位工作性質(zhì)和勞動者工作內(nèi)容的不同,用人單位安排的午餐&午休時間段也不盡相同?。有的崗位由于生產(chǎn)不能間斷,不能實行固定的間歇休息時間,但也應使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內(nèi)享有用餐時間,一般10~?15分鐘。
除特殊工時制外,勞動法規(guī)定的標準工時制是八小時工作時間,這就勢必會和勞動者的午餐&午休時間相重合?。而對于法定工作時間是否包含午餐&午休時間,法律并沒有做出明文規(guī)定。因此,對于午餐&午休時間是不是工作時間由用人單位根據(jù)實際情況自己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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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wěn)妥操作:
1、招聘廣告中寫明工作時間,如9?:00-12:00,13:00-?18:00;
2、面試中再次告知求職者實際工作時間?;
3、寫入勞動合同或者用發(fā)文、規(guī)章制度等形式告知。
重點就是要讓勞動者“應當知曉”這一個小時?不屬于工作時間,避免后期因此產(chǎn)生“加班費”的?勞動爭議。
那,如果用人單位非要安排勞動者在這一小時工作呢??
午餐&午休時間屬于勞動者的休息時間,應由其自行支配,用人單位應盡量避免安排工作,尤其是明確安排工作,避免后期因此產(chǎn)生“加班費”的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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