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母嬰>尚未出生的胎兒繼承權(腹中胎兒是否享有繼承權)
發布時間:2024-06-23閱讀(14)
陳沉和夏默二人經朋友介紹相識,在經過一年半的接觸,兩人情投意合,并于2019年結婚。男方陳沉在一家上市公司上班,而女方夏默是一所幼兒園的教師。婚后生活甜蜜幸福,然而天有不測風云,人有旦夕禍福,陳沉在一次事故中不幸去世,當時夏默已有孕在身五月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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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沉家中父母健在,還有一個在外地工作的妹妹。妹妹聞訊,主張繼承哥哥陳沉的遺產。稱嫂子屬于外人,沒有權利繼承哥哥的遺產,遺產應該由其父母和自己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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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后,夏默主張自己和腹中胎兒均具有繼承的權利,并一紙訴狀將陳沉妹妹起訴至法院。
那么腹中的胎兒是否享有繼承權呢?
在《民法典》頒布以后,明確保障了胎兒的繼承權。《民法典》第十六條規,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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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按照該條規定,腹中胎兒是享有繼承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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