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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4-09-02閱讀(14)

《關于調整化妝品注冊備案管理有關事宜的通告》(2013年第10號)明確要求:“自2014年6月30日起,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生產企業應當在產品上市前,按照《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要求》,對產品信息進行網上備案。備案的產品信息經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確認后在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政務網站統一公布,供公眾查詢,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不再發放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憑證。”
此舉對化妝品市場起到了很好的規范作用,也將一些不屬于化妝品的產品排除在外。筆者結合多年工作經驗,對化妝品的定義和范圍進行了梳理,以期提高廣大消費者對化妝品的認知。
對化妝品定義的理解
根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化妝品的定義為“以涂擦、噴灑或者其類似的方法,散布于人體表面任何部位(皮膚、毛發、指甲、口唇等),以達到清潔、清除不良氣味、護膚、美容和修飾目的的日用化學工業產品”。由此定義可以發現,化妝品是一種用于人體的產品。
化妝品主要用于人體表面,因此,宣稱注射、口服、微針導入等使用方式的產品,不屬于化妝品定義范疇,如美容院常見的美容針、離子導入儀、納米促滲儀等產品就不屬于化妝品。需要區分的是,某些需要配合噴霧儀使用或超聲波導入的產品仍屬于化妝品,因為產品的物理形式并未發生改變,且僅用于皮膚表面。
化妝品是日用化學工業產品的成品,不需要二次加工,一些需要加入如蜂蜜、牛奶等調和的所謂“化妝品”,或者需要加熱等二次加工的產品,并不屬于化妝品范疇。一旦發生不良反應,無法及時準確判定是產品本身原因還是加入其他成分所致,可能會延誤治療時機。
從使用部位看,宣稱通過人體黏膜吸收的產品,也不屬于化妝品范疇。
從使用目的看,化妝品要達到“清潔、清除不良氣味、護膚、美容和修飾目的”,因此,宣稱抑菌抗菌、療效或注有適應證的產品,不屬于化妝品范疇,如宣稱能夠抑菌、消毒的產品,命名中含有“撫痕”且標簽中宣稱“對面部有粉刺、印痕肌膚有養護作用”的去疤痕產品等。
對化妝品命名的分析
化妝品名稱應符合《關于印發化妝品命名規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國食藥監許﹝2010﹞72號)的規定,通用名應當準確、客觀,可以是表明產品主要原料或描述產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屬性名應當表明產品真實的物理性狀或外觀形態;名稱中使用具體原料名稱或表明原料類別詞匯的,應當與產品配方成分相符,如產品命名為“某某玫瑰沐浴露”,配方中至少要有玫瑰、薔薇等類似的成分。
在申報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時,產品名稱要避免使用“窈窕曲線、修黃、修身、輕體”等字樣,避免誤導消費者;也有些非特殊用途化妝品,雖然產品名稱符合要求,但是在宣稱上卻容易被誤解為特殊用途化妝品,如“提升身體曲線、健美體態、加速毛發生長、固發、養發、烏發、修復黃黑色素”等,所以,要盡量避免使用這類詞語。
對化妝品行業的建議
一是建議化妝品命名和宣稱相結合。判斷一款產品是否為化妝品,不僅要看產品名稱,還要與標簽中的宣稱相結合。因此,建議消費者在購買化妝品時,可以在國家藥監局網站上查詢該產品是否屬于化妝品,如不能夠及時查詢,一定要仔細閱讀產品標簽,謹慎購買。
二是建議標簽中增加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化妝品為快消型產品,消費者大都是自行購買使用,很少經專業人士指導。現行的法規文件中,并未強制要求化妝品標簽中必須標注“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如使用部位不對或被兒童誤用。因此,建議化妝品生產企業主動在化妝品包裝標簽中注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方便消費者判斷和使用。
同時,建議相關部門修訂化妝品標簽法規,將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列為標簽中必須標注的內容,防止誤用或不良事件的發生。
三是建議宣稱以不誤導消費者為主。恰當的化妝品宣稱可以幫助消費者選擇商品,一旦宣傳不當,就會產生誤導。因此,建議相關部門在審核備案產品的名稱和標簽時,重點關注是否誤導消費行為;同時,盡快推進功效宣稱評價,保證化妝品功效宣稱的客觀性、合理性,從而規范化妝品的標簽標識,維護市場競爭的公平性。
四是建議企業應增強民族品牌意識。雖然我國化妝品市場規模位居全球第二,但高端市場被國外知名品牌牢牢占據,所以,本土企業應增強民族品牌意識,重視品牌建設和管理,爭取在長期競爭中贏得可持續發展良機。
(作者:遼寧省藥械審評與監測中心 胡春麗 沈文娟 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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