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06-25閱讀(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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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中,經常會有企業將自產產品無償贈送其他企業或個人客戶試用,那么此類用于市場推廣的產品,賬務上需要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結轉成本嗎?增值稅以及企業所得稅又如何處理,會形成稅會差異嗎?
企業將自產產品無償贈送企業或個人,無法確認接受贈送的企業或個人試用產品后會購買本企業產品,即無法確認經濟利益會流入企業,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不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賬務上不確認收入。 增值稅方面,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或許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應做視同銷售處理(按照同期同類產品銷售價格確認銷項稅額。 具體賬務處理如下:www.ws46.com 借:銷售費用——業務宣傳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企業所得稅方面,根據國稅函2008年828文第二條規定,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因資產所有權已經發生改變,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稅會存在差異。 即企業所得稅方面,需要視同銷售,確認視同銷售收入,同時,結轉視同銷售成本。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需要填列《A105010視同銷售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特殊業務納稅調整明細表》“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視同銷售收入”以及“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視同銷售成本”欄次。 那么,這種情況下,視同銷售收入和視同銷售成本之間的差額是否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41號文件規定,企業將貨物、資產、勞務用于捐贈、廣告等用途時,進行視同銷售納稅調整后,對應支出的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有差異需納稅調整的金額填列在《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其他”欄次繼續調整。
比如某公司將一批自產新產品無償贈送以往客戶試用,該批產品成本10萬元,對外售價16.95萬(含稅價,稅額為1.95),賬務處理如下,確認“銷售費用——業務宣傳費”10 1.95=11.95萬,結轉“庫存商品”10萬,確認銷項稅額1.95萬。具體 借:銷售費用——業務宣傳費 11. 貸:庫存商品 1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95 企業所得稅上,確認視同銷售收入15萬,視同銷售成本10萬,同時,企業所得稅上按照公允價值(市場售價)來確認銷售費用,會計上確認了11.95萬元的銷售費用,企業所得稅上需要確認16.95萬元的銷售費用,中間5萬元的支出稅會差異,通過《A105000納稅調整明細表》“其他欄次”繼續調減5萬。那么整個調整過程,實際相當于納稅調增了15萬,納稅調減了15萬,綜合納稅調整金額為0,那是否就不需要調整了呢? 不是,因為視同銷售收入會影響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限額。以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例,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15%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結轉以后年度扣除。這里的銷售營業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視同銷售收入。 若不視同銷售處理,會導致相關費用扣除限額降低,若相關費用超標準,會導致多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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