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職場>新收入準則下,預付卡充值送禮品如何賬務處理?
發布時間:2025-06-25閱讀(15)
|
實務中,企業為了回籠資金,刺激客戶消費,增加客戶重復購買,經常會搞一些會員卡充值送禮品的活動,特別是一些超市,以及新開業的商場等。那么,在新收入準則下,預付卡充值送禮品應如何賬務處理呢?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17]22號)(以下簡稱“新收入準則”)中,將收入的確認分為了五個步驟,①識別與客戶訂立的合同;②識別合同中的單項履約義務;③確定交易價格;④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履約義務;⑤履行每一單項履約義務時確認收入。 預付卡充值送禮品,關鍵是識別履約義務(履約義務是指合同中企業向客戶轉讓可明確區分商品的承諾),充值和贈送禮品屬于一項履約義務還是兩項履約義務呢? 根據新收入準則中第十條的規定,“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業向客戶轉讓該該商品的承諾與合同中其他承諾不可單獨區分:①企業需提供重大的服務以將該商品與合同中承諾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約定的組合產出轉讓給客戶;② 該商品將對合同中承諾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③該商品與合同中承諾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關聯性。” 預付卡充值代表未來的一種履約義務,持卡人在未來可以憑預付卡來消費,購買本企業的商品,而贈送禮品,禮品控制權轉移給消費者的時候,履約義務就完成了,兩者之間在履約時間以及性質上均有區別,且不具有高度關聯性。因此預付卡充值和送禮品應作為兩項履約義務處理。
既然屬于兩項履約義務,那么充值金額就需要在充值和禮品之間進行分攤。對于充值部分分攤的價格,應作為“合同負債”進行核算,新收入準則中增加了“合同負債”科目用來核算已收或應收客戶對價而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義務。禮品分攤的價格在控制權轉移時,即可確認收入的實現。 同時需要注意,充值的金額是價稅合計數,即包含增值稅稅額,在兩項履約義務間分攤價格時,需要剔除增值稅的影響,以商超為例,大部分商品稅率為13%,若經營的商品中存在不同稅率,則需要通過歷史經驗確定平均稅率。預付卡分攤價款對應增值稅稅額,由于尚未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先計入“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等到客戶拿卡實際購買商品,產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時,再結轉至“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贈送禮品分攤的交易價格對應的增值稅稅額,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直接確認為“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舉例:某大型超市開業期間,舉行充值1000元送200元超市禮品的活動,客戶充值,開具1000元的不征稅普通發票。該超市應如何賬務處理呢? 開具了1000元的不征稅普通發票,相當于收取1000元,充值卡充值了1200元,同時立即消費者立即刷卡消費了200元購買禮品。因此,可以認為1200元打折后的金額為1000元,折扣率為1000÷1200=0.833,相當于打了8.33折。充值部分分攤的含稅交易價格為1000×0.833=833元,以13%稅率計算,不含稅充值金額為833÷(1 13%)=737.2元,對應的增值稅稅額為833÷(1 13%)×13%=95.8元。 禮品對應的含稅價格為200×0.833=167元,不含稅價格167÷(1 13%)=147.7元,對應的增值稅稅額為167÷(1 13%)×13%=19.3元。 賬務處理如下: 貸:合同負債 737.2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95.8 主營業務收入 147.7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9.3 新收入準則在原收入準則的基礎上做了較大改進,改革了原有的收入確認模型,設定了統一的收入確認計量的“五步法”模型。為了更好的掌握新收入準則,為大家推薦中國財經經濟出版社出版的《新收入準則解析與行業應用示例》,該書不僅講述了新收入準則的基本原理,還具體闡述了不同行業不同交易下的具體賬務處理,包括制造業、醫藥行業、汽車行業、建筑業、零售業、交通運輸行業、酒店餐飲行業、軟件行業、房地產行業、影視行業等。 |
歡迎分享轉載→http://www.avcorse.com/read-552196.html
下一篇:水果加熱后營養會破壞嗎
Copyright ? 2024 有趣生活 All Rights Reserve吉ICP備19000289號-5 TXT地圖HTML地圖XML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