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09-23閱讀(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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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對外銷售商品,特別是單位價值相對較高的產品,一般合同會附有質量保證條款,對于此類銷售,企業在確認收入時,需要評估該質量保證條款是否在向客戶保證所銷售商品符合既定標準之外提供了一項單項履約義務。企業提供額外服務的,應當作為單項履約義務,按照收入準則進行會計處理,結合會計估計,確認為“合同負債”,否則,質量保證責任應按照或有事項要求進行會計處理,結合會計估計,確認為“預計負債”。
回歸到實務中,如何區分質量保證屬于單項履約義務還是預計負債呢? 我們需要區分提供的質量保證屬于“保證類質?!边€是“服務類質?!?。保證類質保即銷售產品提供質量保證并非合同義務,是為了向客戶保證所銷售的商品符合既定的標準,確保商品能夠正常使用,例如國家“三包法”的規定,這種基本是法定或行業規定的標準,此類標準是為了保護客戶避免其購買瑕疵或缺陷商品的風險,并非為客戶提供了一項單獨的質量保證服務。保證類質保不能夠單獨購買,與銷售商品是同一履約義務,包含在商品中,不需要拆分。 保證類質保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的規定,確認為一項負債,計入“預計負債”科目。
服務類質保并非法律義務,而是合同義務。服務類質保往往是為了提高服務水平,是企業額外提供的“延保服務”,有別于企業轉讓商品的履約義務,需要作為一項單項履約義務來核算,實際對外銷售取得的價款中,包含兩部分履約義務,一是轉讓商品,二是提供質保服務,需要按照各自公允價值分攤合同總價款,由于質保服務屬于在某一時間段履行的履約義務,需要在履約期內按照履約進度確認收入的實現??們r款在兩項履約義務之間進行分攤時,商品對應的確認為“主營業務收入”,服務確認為“合同負債”,隨著履約進度逐步結轉為收入。
舉例:甲公司為平板電腦生產和銷售企業,2023年4月1日與客戶簽訂一臺銷售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向客戶銷售一臺平板電腦,售價為11300元(含稅)。甲公司承諾該平板電腦售出后一年內如出現非意外事件造成的故障或質量問題,甲公司免費負債維修。同時甲公司還向客戶提供一項延保服務,即為在法定質保期一年之外,延保兩年。該平板電腦和延保服務單獨售價分別為10000元(不含稅)和500元。甲公司根據以往經驗估計在法定保修期內將發生的保修費為200元。甲公司如何賬務處理? 延期質保作為一項單獨履約義務核算,對外銷售電腦取得11300元含稅價款時,1300元的增值稅稅額,不含稅價款需要在銷售電腦和提供延期質保服務之間進行分攤,銷售電腦確認收入為:10000÷(10000 500)×10000=9523.8元,合同負債為:10000÷(10000 500)×500=476.2元;法定質保200元確認為“預計負債”。具體賬務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113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9523.8 合同負債 476.2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00 借:銷售費用 200 貸:預計負債 200 新收入準則(財會2017年22號)下,增加了“合同履約成本”“合同取得成本”“合同負債”等會計科目,賬務處理上,對收入的確認劃分為了5個步驟,引入了可變對價等相關概念,與原來的收入準則存在較大的差異。為了更好掌握新收入準則下,不同業務的具體賬務處理,百科網為大家推薦以下書籍《新收入準則解析與行業應用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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