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10-22閱讀(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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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近年底,不少企業開始為辦理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做準備了。那么,企業在繳納增值稅時享受的加計抵減額應不應該計入企業的利潤總額呢? 我們先來看下,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額時,我們所做的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其他收益 根據《增值稅會計處理相關規定》的規定,企業享受的加計抵減額,應該計入到“其他收益”。而在計算利潤總額的時候,其他收益是包含在內的。也就是說,增值稅加計抵減額應該計入到利潤總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舉個例子: 某企業2019年增值稅加計抵減額為10萬,但是其財務人員未將加計抵減額計入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該企業2019年匯算清繳申報的年應納稅所得額為295.56萬,享受了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繳納企業所得稅100*5% 195.56*10%=24.556萬。 稅務人員審核發現其增值稅加計抵減額沒有計入企業的利潤總額,要求其補繳稅款。由于將加計抵減額計入利潤總額后,其應納稅所得額變為305.56,大于300萬,不再具有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待遇,其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為305.56*25%=76.39萬。 享受了10萬的增值稅加計抵減,而實際卻多繳納了76.39-24.556=51.834萬的所得稅,兩頭一算,多繳納將近42萬稅,回頭看看該企業的做法得不償失。 如果該企業進行了合理的財務預算,從整體稅負的角度考慮,就可以選擇放棄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優惠,雖然放棄了這個優惠政策,但是可以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所以有時候面對多個優惠政策,我們還是需要根據自己企業的實際情況有所選擇,合理進行稅收籌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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