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職場>繳納增值稅計入“未交增值稅”還是“已交稅金”?
發布時間:2025-10-22閱讀(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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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經營活動中,采購交易取得進項專票,賬務上體現為借方“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確認銷項稅額,同時賬務上體現為貸方“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月末需要將未交增值稅轉出至“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次月申報繳納增值稅,那么次月繳納增值稅時是計入“應交稅費——已交增值稅”科目還是計入“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呢?
根據規定,“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核算的是一般納稅人月度終了從“應交增值稅”或“預交增值稅”明細科目轉入當月應交未交、多交或預繳的增值稅稅額,以及當月繳納以前期間未交的增值稅。正常情況下,一般納稅人是按月進行申報增值稅,次月15日之前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稅款,所以一般納稅人當月實際繳納的都是以前期間的增值稅稅額,比如8月的增值稅是9月15日之前進行申報繳納。 所以轉入當月應交未交的增值稅,貸方計入“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次月申報繳納增值稅,是申報繳納的實際歸屬期為上月的應納增值稅稅額,應當計入“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的借方,相當于沖減了上月計入未交增值稅的稅額。來源: www.ws46.com 涉及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次月申報繳納: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那么什么情況下,會用到“已交稅金”呢?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用來核算一般納稅人當月已交納的應交增值稅稅額,即當月繳納當月的應交增值稅,計入“已交稅金”,比如小規模納稅人轉等級為一般納稅人當月,輔導期內,手中發票已經全部開出,去稅務機關領取新的發票,稅務機構基于風險控制的目的,要求先按照當月已開具專票銷售額的3%的稅額預繳增值稅,那么預繳的這部分稅款,屬于當月繳納當月的增值稅,計入“已交稅金”。 除了以上舉例一般納稅人輔導期再領購發票時需要預繳3%的稅款用到“已交稅金”科目,還有一種情況,比如一般納稅人以1日、3日、5日、10日、或則15日為一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其5日內預繳稅款,這種情況也會涉及到當月繳納當月增值稅的情況,會用到“已交稅金”。 如果做了已交稅金,當月月末轉出未交增值稅的時候,注意把已交稅金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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